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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将出台实施办法,你有意见快来提!

四川日报 2019-03-31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省人社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邀请大家来提意见啦!


意见反馈电子邮箱:scsrstsg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


图 四川人社


《征求意见稿》全文分为九章,内容涵盖招聘与报名、考试与考核、考察与聘用、纪律与监督等内容。


具体有哪些重点?

来快速看一下。


本文件适用于哪些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哪些要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调(流)动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部分地方事业单位可进行专项招聘


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进行专项招聘。 


部分地方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学历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情形外,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职(含中专、技工校)及以上学历。 


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部分地方事业单位可放宽开考比例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报名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可放宽到2:1。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完整内容


四川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调(流)动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环节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和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进行专项招聘。 


涉及国家、省重大改革事项,需进行专项招聘的,应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数额内,根据职能职责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及工作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情形外,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职(含中专、技工校)及以上学历。 


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制定招聘方案及公告;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综合考察;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公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招聘方案和招聘公告,按规定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聘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性质、职能等基本情况; 

(二)招聘对象、范围、基本条件;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要求;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五)考试考核方式、内容、时间、地点等; 

(六)资格审查、体检、综合考察、公示要求;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须按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府人事考试网等公共媒体面向社会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招聘方案(公告)核准部门同意后,于报名开始前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第四章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或现场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可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实施网上报名的,报名资格审查与面试入围资格审查可合并进行。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大力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公开招聘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让应聘人员少跑路,不得要求应聘人员提供与报考资格无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报名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可放宽到2:1。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对人才要求的差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或者操作技能。招聘工勤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考核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笔试可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要测试的,公共科目成绩不得低于笔试总成绩的30%。命题和考务工作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分的,加入笔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试讲说课、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由面试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面试考官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5-7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应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其考试总成绩,并进行公布。其中,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由各地自主确定成绩计算比例。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可考核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环节可适当简化。考核招聘的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岗位特点等确定。 

    

第六章 体检及综合考察


第二十八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民族地区可放宽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也可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岗位要求明确相应体检标准。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应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三十条 综合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七章 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岗位聘用、工资基金等人事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对违反招聘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查处,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确保招聘工作平稳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严肃招聘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省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省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单位实际细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3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及2006年10月13日印发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办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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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人社

本文编辑:陈雪莲 庞琪

校对:文婷

审核: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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