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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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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在第75届联大法律委员会“危害人类罪”议题一般性辩论中发言,就是否制订危害人类罪公约问题阐明中方原则立场。耿爽大使称,中方认为,制订危害人类罪公约时机尚不成熟。

近年来,各国在联大围绕危害人类罪问题展开讨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19年向联大提交《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并提出工作建议。各方迄未就是否制订相关公约达成共识。

由制订危害人类罪公约,让我想到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罗马总部召开,由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旨在保护国际人权、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律。

按照规约的要求,在荷兰海牙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其中的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规约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 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危害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 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其量刑等同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危害人类有十一宗罪

危害人类罪的构成特征主要体现客观行为上,除该罪定义反映的特征之外,《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概括地列举了11项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

1. 谋杀;2. 灭绝;3. 奴役;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 酷刑;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 种族隔离罪;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危害人类罪的客观特征具体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一系列攻击行为。

所谓“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

就危害人类罪的实施行为而言,《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第18条做了具体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系指一个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有系统地或大规模地煽动或进行下述行为:
   
1.谋杀行为。所谓“谋杀”,是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2. 灭绝行为。所谓“灭绝”,是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 奴役行为。所谓“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所谓“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5.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6.酷刑。所谓“酷刑”,是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7. 性攻击行为。性攻击行为,是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8.迫害行为。所谓“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 这种迫害行为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 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所谓“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10. 种族隔离罪。所谓“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11.其他不人道行为。所谓“其他不人道行为”,是指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或受害人尊严的行为,例如损害或严重伤害身体。

危害人类罪经典案例:
卡扎菲父子遭通缉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危害人类罪规定为国际刑事法院有权管辖的四类核心犯罪之一。

显而易见,各国独裁者都犯有反人类罪,因为独裁者为了一己私利结党营私,建立专制制度、制造社会不公,剥夺国民政治权力,将本国人民置于他们的压迫奴役下,使国民失去了应有的公平、自由与尊严而沦为独裁者的工具和牺牲品。独裁者的存在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对公平与自由的蹂躏,对正义与真理的侮辱,是人类最大的不幸与耻辱,因此铲除独裁专制是人类的共同职责与崇高使命,为民主国家帮助专制国家受压迫人民推翻独裁暴政奠定了道义上的合法性。

国际刑事法院2009年3月4日宣布正式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罪名是涉嫌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对主权国家现任领导人发出总统逮捕令。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等都公开表示,希望苏丹能够配合执行逮捕令。非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美国也发表声明,支持该逮捕令。

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 (Omer Hassan Ahmed Elbashir) 1944年1月1日出生于苏丹北部的尼罗河省,毕业于苏丹瓦迪西纳军事学院,后获苏丹指挥参谋学院军事学硕士及马来西亚国家军事学院硕士学位。他曾先后在 苏丹西部军区、空降部队和独立第8步兵旅服役。

巴希尔1989年6月起先后出任苏丹救国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兼任政府总理、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国防部长。他1993年10月改任苏丹总统,并分别在1996年、2000年和2010年三次大选中当选连任。

2011年6月27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宣布,正式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发出国际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历史上第二次对一个国家的在任国家元首发布逮捕令。逮捕令一经发出,终身有效,永不撤销。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表示,经调查,已掌握足够的证据起诉卡扎菲,包括谋杀罪、迫害罪、反人道主义罪等。除卡扎菲外,曾被认为是卡扎菲接班人的其儿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及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阿卜杜拉•阿尔•塞努希也遭到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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