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现咬人黑狗行踪!母亲发声!被撕咬2岁女童最新情况→
16日下午,四川成都崇州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
2023年10月16日8时2分,我局接报警称,有群众在崇州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被狗咬伤。
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10月16日上午,一段“女童遭烈犬撕咬”的视频在社交网络传播。
物业工作人员称,狗咬伤人后逃走,警方等部门正在全力寻找。当地街道办回应称,已动员数百人在寻找咬人黑色烈犬。当地医院接诊医生告诉记者,女孩背部有撕咬伤 ,CT显示肾挫裂伤。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警已及时到场,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警方到现场排查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成都市地方法规,对于烈性犬的饲养、责任限定均有明确的规定。
成都律师胡磊介绍,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胡磊表示,监控画面可以看出,从肇事犬只的体型、攻击性等角度,可以基本推测为属于禁养的烈性犬;此外犬只未系犬绳外出,违反了国家、地方的规定。犬只饲养人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肇事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并对犬主处以罚款。
恶犬伤人
其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据湖南省祁阳县法院2018年3月判决的一起案例,检方指控,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2016年8月,蒋某被胡某某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唐某被胡某某所养两条大狗咬伤多处,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祁阳县法院认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业主们认为,物业对此负有责任。有业主现场表示:“如果是有主人的狗,那么物业没尽到规范狗主人拴绳的责任,如果是野狗,物业又怎么把野狗放进小区了?”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质疑拒绝回答。至于狗为什么没牵绳,物业工作人员称,平时也在提醒业主遛狗要牵绳,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
胡磊认为,此次发生在成都的这起恶犬攻击幼童事件,主要责任应该由狗主人依法承担,如果有证据证实物管方对于小区内无绳遛狗现象长期无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管方也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有网友表示
“小朋友多疼啊”“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孩子和母亲受到的伤害和阴影”
还有网友认为“必须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物业也要承担责任”
不少网友呼吁禁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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