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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申通、丰巢一审败诉,坚决要上诉:我有权“当面验货”!

余知都 中国消费者报 2019-04-05



“法院确认申通公司侵犯了我当面验收的权利,但却驳回了我包括要求赔礼道歉的全部诉讼请求。快递公司剥夺消费者当面验收权利的救济途径何在?……”


10月31日,拿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湖南长沙律师刘大华,第一时间约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刘大华何许人也?湖南长沙市政协委员、一名热衷打公益官司的知名律师。今年4月底,因快递公司不送货上门而直接将货物放到小区快递柜要自己提货,他将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申通长沙公司)、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公司)和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链接:快递不送上门,申通快递和丰巢公司都被告了!



快递企业不送货上门

直接将货物放到小区快递柜
随后以短信通知其自提包裹


今年4月12日,申通公司将刘大华网购的包裹留置在丰巢公司设置在其居住小区的快递柜中。随后,丰巢公司向刘大华发送短信,让其到快递柜中自提包裹。


刘大华的住宅与快递柜之间有数百米的距离。刘大华以电话方式向申通公司的快递员进行了说明,要求其送货上门,同时通过网络向申通公司的客服人员进行了投诉,但问题未获解决。因所购商品始终没能送到,导致刘大华与网店卖家发生退款纠纷。



刘大华认为,快递业务是点对点的服务,一方面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另一方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并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申通公司应当按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地址送达包裹,自己有权要求当面验收包裹。申通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包裹留置在快递柜中,拒不送货上门,侵犯了收件人的合法权利。

“丰巢公司在我所住小区擅自设立快递柜,未经我授权代收我的包裹,与申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刘大华对丰巢公司的行为同样提出了质疑。

一怒之下,今年4月26日,刘大华将申通长沙公司、丰巢公司、申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以书面形式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天予以立案。

    

法院受理立案后
《中国消费者报》予以独家报道
此后数日
刘大华收到不少自称
快递公司快递小哥的
谩骂、恐吓短信


随后,刘大华向法院追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先后于7月9日和10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两次作为唯一旁听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

  • 一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 二是被告申通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商品放置自提柜中是否构成侵权;

  • 三是原告刘大华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关于责任主体。原告将被告申通长沙公司诉至法院。但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无论是在快递揽件阶段亦或是快递派送阶段,都无法证明涉案快递与本案被告申通长沙公司有关联,故法院对原告刘大华主张被告申通长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将被告丰巢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与被告申通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法院认为,共同侵权系两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形态。在本案中,被告丰巢公司在原告刘大华的小区设置快递柜,为快递派送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其扮演的是快递派送工具的角色,与被告申通公司并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且被告丰巢公司并未代原告刘大华收取快递,快递包裹仅是被告申通公司暂存放于被告丰巢公司快递柜处,原告刘大华仍有直接取件的权利,故法院对原告刘大华主张被告丰巢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申通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商品放置自提柜中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快递服务企业在派送快递、邮件时,应当要告知收件人进行当面验收,在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将快递、邮件放置于收件人指定处所,并由指定人代为验收。在本案中,被告申通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刘大华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于位于原告小区的被告丰巢公司快递自提柜,虽未侵犯原告刘大华直接收取邮件的权利,但对原告刘大华的当面验收权利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对原告刘大华主张被告申通公司侵犯了其当面验收的权利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刘大华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1、赔礼道歉。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其适用主要为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人格权益受损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刘大华主张被告申通公司侵犯其当面验收的权利,且透露了原告刘大华的个人信息,致使其遭受陌生人发来的谩骂短信,因此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认为,因原告刘大华其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在网上可进行检索,且原告刘大华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申通公司与谩骂短信之间的关联性,故原告刘大华要求被告申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同样的理由,法院对原告刘大华要求被告申通公司赔偿其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2、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在本案中,原告刘大华最后以退货并退款的方式结束了涉案商品的交易,并未有实际经济损失存在,故原告刘大华要求被告申通公司赔偿1000元经济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大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大华及代理律师表示

快递公司僭越法律

强行改写行业规则的行为

不应得到司法的保护

对一审判决不服

近日将提起上诉

 

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刘大华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法院既然认可了申通公司侵犯了其当面验收的权利,却没有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他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于近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刘大华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自己当面验收的权利被侵犯后,先向申通公司的客服投诉,没有解决。后又向长沙市邮政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是“本局无法以此为由作出行政处罚”,说明此类侵权行为已不大可能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救济。现通过法院诉讼,一审法院仍然没有给予任何救济措施,是不是意味着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公平救济,抑或说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刘大华的代理律师、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耀明对一审判决颇感失望。陈耀明表示,一审判决使申通公司违法成本为零,或将直接纵容申通公司和其他快递公司漠视消费者“当面验收”的权利,彻底改写快递规则,使《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形同虚设。而快递公司僭越法律、强行改写行业规则的行为,不应得到司法的保护。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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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余知都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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