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爆雷,这个明星代言人被判不担连带责任!第一时间退代言费很关键
今年6月,“爱钱进”APP因涉嫌非法集资爆雷,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爱钱进”广告代言人汪涵、刘国梁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该退还代言费?受害人是否可以向他们索赔?等问题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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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爆雷,汪涵等广告代言明星该担何责?
《中国消费者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在“中晋系”非法集资爆雷事件中,有消费者将广告代言人潘晓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结果败诉。而据判决书,潘晓婷在第一时间退还了代言费。
国太公司非法集资400亿元
案发时未兑付本金48亿余元
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查封财产按比例发还
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国太公司集资诈骗案作出判决。
经查,2011年10月起,徐某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国太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徐某等人明知国太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截至2016年4月,“中晋”爆雷,国太公司非法集资共计400亿余元,绝大多数集资款被国太集团消耗、挥霍于还本付息、支付高额佣金、租赁豪华办公场地、购买豪车、豪华旅游、广告宣传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48亿余元,涉及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内容包括:国太集团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游艇、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根据判决书,2014年,潘晓婷曾为国太投资签订明星代言服务合约。
2019年8月,“中晋”案受害人赵某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索赔损失20万元。其此次共参与“中晋”投资50万元。
潘晓婷否认说过
“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一审审理中,赵某提供了经公证的视频,主张其中潘晓婷出现在广告中,有如下声音内容:
“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不选择更快的回报,我不选择更高的收益,因为,那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经质证,潘晓婷对公证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公证的内容有误。在这段视频中,在潘晓婷打球过程中说的话是潘晓婷本人所说的,但是“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不是潘晓婷所说,声音不是潘晓婷的,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申请法院对此予以鉴定。
在审理中,因检材条件限制,鉴定机构无法予以鉴定。法院认为,从广告视频的内容来看,广告中潘晓婷的口型确实与“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有差异。
赵某要求潘晓婷
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包括刑事责任
赵某依据的是《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有过错的,应当就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过错根据法条规定的具体表现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赵某虽主张他是《广告法》中的消费者,但是根据赵某的自述,他也是国太公司所涉及的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作为集资参与人申请要求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按比例发还”。
法院认为,按照赵某所述,国太公司作为广告主所发布的广告不单单是虚假,还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潘晓婷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国太公司的上述犯罪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话,潘晓婷可能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案件中需要调整和处理的了。
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的整体理解,赵某提及的《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潘晓婷第一时间退还代言费
法院认定不存在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情形
潘晓婷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是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国太公司所犯的是集资诈骗案件,实施刑事案件这种犯罪行为本身对外而言就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潘晓婷是否受到了罪犯的欺骗和利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宜直接认定“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系潘晓婷本人所说。
潘晓婷还向法院提供了《品牌代言服务合约》、授权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主张其在签订合约之前对国太公司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正如大量作为受害人的集资参与人一样,如果潘晓婷做到了普通人的审查义务,对广告主的情况予以了审查,不应对其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
此外,潘晓婷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陆续将广告代言费用予以退还。从上述情节来看,潘晓婷从主观心态上看也没有希望通过任何手段将上述代言费用占为己有,而是在第一时间予以了返还,并未获取任何利益。
综合上述分析,依法认定潘晓婷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情形。
一审二审均判决
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中,赵某要求潘晓婷赔偿损失20万元,并表示这是他根据刑事案件中返还率进行的估算的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告主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其要求缺乏足够依据。并且指出,赵某系“中晋系”案件中的受害者,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申请退还,其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2020年1月9日,一审法院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5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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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