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培训机构收了12800元,承诺“上完课全额退款”!终审判决亮了

湘江​ 中国消费者报 2020-12-05


“预付费”商家

大多爱搞钓鱼式宣传

有的甚至全额退款

不少消费者冲着实惠去

没想到却上当受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7月27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依据培训机构承诺主张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


                                

1

培训机构收了12800元

承诺上完96课时

无理由全额退款

谁料中途关门停业

消费者起诉主张全额退款

一审法院未支持

                               

2018年3月北京消费者郝女士被北京仔仔鑫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仔仔鑫豪公司)推出的“感恩卡”活动宣传吸引。该公司在活动中宣称:“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

     

3月24日,郝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培训收费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郝女士的女儿提供跆拳道培训服务,课收费单下方写有“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字样。当天,郝女士向仔仔鑫豪公司支付费用12800元。

    

针对无理由全额退款宣传,仔仔鑫豪公司解释,该公司为了扩大经营,提高竟争力,特推出该优惠政策,前期也已经向部分上完全部课程的学员全额退费。

    

然而,一年快要过去,2019年3月2日,仔仔豪公司关门停业。根据合同,郝女士女儿还剩余42课时没有上。

                          

协商退款达不成一致,郝女士将仔仔鑫豪公司告上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全额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郝女士接受仔仔鑫豪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仔仔鑫豪公司收取相应的对价,这是市场经済下平等主体进行缔约的基本常态。而郝女士已经接受了仔仔鑫豪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的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郝女士要求仔仔鑫豪公司全额退款的主张,判令仔仔鑫豪公司按实际剩余课时退还郝女士4000余元。


2

消费者上诉

称法院不支持

弱势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的请求

显失公平

不该为经营者

减轻钻法律空子的成本  

                    

郝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支持全额退款。

郝女士的主要理由是:


“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的约定是仔仔鑫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涉案课程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签订的《培训收费单》格式及约定条款都是仔仔鑫豪公司提供,是仔仔鑫豪公司积极主动邀约消费者达成。

    

仔仔鑫豪公司《培训收费单》中的格式条款,是该公司为提升市场竞争力而作出的承诺和约定,并无人胁迫,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仔仔鑫豪公司进行宣传误导、出尔反尔、毫无诚信,诱导学员签订格式合同,又以停业为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決没有支持作为弱势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的请求,显失公平。一审法院不应鼓励仔仔鑫豪公司的行为,不该为经营者减轻钻法律空子的成本。


3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

“无理由全额退款”合法有效

预付费经营模式

除可以吸引生源外

还存在资金回笼的经济利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在认定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时,应结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违约情形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法院认为,郝女士与仔仔鑫豪公司之间签订《培训收费单》并在其中明确约定“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尊重。

    

法院指出,“上完96课时,无理由全额退款”的约定系仔仔鑫豪公司在招生时,为吸引生源作出的单方允诺,仔仔鑫豪公司对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可以预见,这一约定并未加重仔仔鑫豪公司的负担,而且仔仔鑫豪公司闭店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郝女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对仔仔鑫豪公司“感恩卡活动”预付费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法院分析分为,该模式除了是仔仔鑫豪公司自认采取吸引生源的营销手段外,其背后也存在资金回笼的经济利益,即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前,先行占有学员预交的全部学费。

    

▲二审法院判决书截图。


二审法院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于2017年11月联合制定的《北京市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内容是学校是否存在跨年预收费(含预收费的时间、预收费标准等)、是否制定本校的退费管理办法、收费是否经过价格部门备案公示等,要求各培训机构进行认真自查报送,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规范收退费行为。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仔仔鑫豪公司存在收费不规范的情形,其采取的“感恩卡活动”预付费交费模式也违反市场监管的要求。


    

6月29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郝女士的全额退款主张。


对于“预付类消费”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分享



阅读推荐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湘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