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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界观 | 从外滩空间演进看上海的契约精神

张鹏 文汇学人 2022-10-22

外滩对上海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里有上海近代都市发展中最早的道路、最早的码头、最早的外侨建筑。在特色纷呈的近代建筑之外,整齐划一的建筑地块边界、空间的公共属性是外滩最为重要的特征。然而,这些特征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近代逐步形成的,与中西空间竞夺、近代社会与市政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这些特征的形成,是上海城市精神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在演进中塑造着上海的城市精神。


外滩的发展始于航运贸易。根据近代租界的“根本大法”——1845年《土地章程》,外滩空间最早实际上是洋船停泊码头和外侨租地之间2.5海关丈(今约8.95米)宽的“纤道”,且此官道性质是中国的官地,不能给外侨建房。而各洋行装卸货往往是从自家仓栈穿过纤道到自己的码头上装船——公私空间区分在此并不明确。因此,浦江沿岸迅速被永久性的码头栈房占据了。

 


1855年英租界外滩地图


上海道台针对码头栈房占据纤道这一“中国官地”进行了抗议,租界市政机构工部局作了有限的让步,开始修建浮码头装卸货。至1865年,公共租界的码头数量达到了12个。这些码头伸向江内,船只的装卸货作业减缓了水流,使水流内的泥沙沉积,黄浦滩逐渐向江内扩展。泥沙沉积出的新空间是何属性?归谁使用?从1864年开始,工部局开始在其董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问题,确定将外滩拓至适合航运需要的100英尺(合30.5米)。在1865年丰裕洋行致工部局的信件中提出建议“众所周知,已经竣工的新外滩规定的宽度是100英尺……地产业主有权把他们房地产前面已经竣工的宽度为100英尺的外滩的超出部分圈入他们的院子”。


最终决定外滩空间公共属性的关键事件是外滩公园地块性质的确定。外滩公园用地也是泥沙沉积形成,和外滩扩展的土地具有同样的性质。1868年在外滩公园建成后,根据《土地章程》,上海道台应宝时明确要求:“这块滩地为中国政府的公有土地。鉴于公共花园是非盈利性的公众游憩场所,准予发给道契并免除押租,但每年仍须交纳土地税。今后如发现在这块土地建造以盈利为目的建筑物或将土地出租给私人,中国政府将收回这块土地。”这种标准同样被施加在了外滩滩地利用上,外滩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


伴随着租界的发展,外滩地价自1844年至1869年涨了143倍,较虹口滨江地价高出5-7倍。这一地价等级影响了租界的经济布局,使在外滩经营航运事业无利可图,外滩迅速成为了银行、保险公司、高级旅馆、高级办公楼等需展示实力之高盈利行业的荟萃之地,也就完成了这一租界的城市公共空间自航运要地向经济、金融中心的场景转换。清光绪五年(1879年),英美租界工部局在外滩辟建了上海最早的街道绿地,当时在沿江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铺上草坪,耗用规银5000两。这一绿地的建设大大提高了外滩作为租界公共空间的质量,并改变了外滩的空间尺度。外滩自此成为上海都市最重要的公共空间之一。1920年,外滩宽度再次拓宽至177.8—200英尺(合54.23一61米),并保持了其公共属性。

 


外滩公私空间界限分析(1855,1917年,据史料自绘)


纵观黄浦滩宽度的变迁,滨江出租土地的边线除了个别因为地块合并、道路拓宽和建设人行道而有所变动外,基本保持未动。但这一边界的性质却发生了彻底的变化。


在开埠伊始,沿江出租地块和其附属黄浦江码头之间仅有一条利用率不高的纤道;在土地面积足够使用、隔路有私人码头、沿江边界并无明确的公有领域来确认边界的情况下,租地人的建筑也多后退来形成一个庭院。租地人私有领域的边界是模糊的、具有向江边扩展的趋势。在黄浦滩有可能拓宽时,无论是工部局还是沿江的租地人,首先想到的是将私有领域向前扩展。

 


外滩建筑界面与岸线分析(1855,1866,1940年)


然而在19世纪60年代末,沿江的土地性质被明确定位为城市公共空间;沿江的码头也有半数成为租界所有租地人的公用码头,作为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边界线的沿江地块的外滩边线就趋于明确了。伴随着外滩地价的增长,充分利用土地的价值成为租地人建造房屋的首要目的。此时的建筑不仅在高度上日新月异,原先退界建造的建筑在翻新过程中也多紧贴红线建造。

 


20世纪30年代的外滩

 

从外滩空间属性的确立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外侨、外侨市政管理机构等各权益相关方的博弈是遵循“契约精神”进行的:


首先,当外滩因泥沙沉积而扩大、轮船码头大行其道时,沿江土地的租地人自然就具有扩大他们滨江土地权益的愿望。而按照契约选举出的工部局董事会则作为租界全体租地人利益的代表者,对滨江土地租地人的扩张要求进行了制约,一方面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了游戏规则,“新外滩宽度为100英尺”;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增值的原因分析和对外滩的未来预期,从租界“长期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


其次,当滨江土地被栈房占用,以及外滩公园处沉积出的土地属性模糊时,苏松太道台代表中国政府,依据契约《土地章程》提出保持这些空间非盈利属性的要求,外侨及其市政机构对于这一符合契约精神的要求是认可的。各方的利益诉求在契约框架中进行了平衡。


第三,在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发生矛盾时,有了特定的机制制度进行调节:工部局使用纳税西人会议所赋予的权力制定具有类似法规效力的规定、制度,如外滩的宽度限制、捐税税率等。而工部局这一市政机关便通过这些规定来约束市民、规范社会,形成秩序。

 


19世纪80年代的外滩


固然我们不能脱离近代中西关系的大背景来对具体事件进行讨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上海城市文化中“讲规矩”的“契约精神”正是西方文化本土化的结果,在上海近现代至当代的都市发展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伴随着这一文化融入、产生影响,上海城市精神逐步形成,上海乃至中国也逐步走向现代。

 



荐书

 



书名:上海外滩建筑地图
作者:乔争月 张雪飞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11-01



 

视界观(2016.1.29)| 从外滩空间演进看上海的契约精神

张鹏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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