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以及近期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水利部定于2018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并持续推进建立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国河湖采砂管理现状和非法采砂情况,查清非法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堆砂场,建立完善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国河湖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可控,切实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全国所有河湖,其中,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另行安排。
三、组织实施
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地方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本地河长、湖长的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采砂专项整治,中央直管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联合有关省份实施。
水利部组织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
四、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包括调查摸底、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等。
(一)摸底调查
一是摸清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是摸清非法采砂情况。摸清哪些河湖有采砂任务、哪些河湖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梳理提出非法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名录;摸清河湖沿线堆砂场和涉砂船舶情况,重点是非法堆砂场和“三无”船舶情况。
三是摸清规划编制、执行情况。是否编制河湖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明确年度开采控制总量。
四是摸清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按照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采砂许可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以工程性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砂。
五是摸清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出台河湖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建立河湖采砂日常巡查、现场监管、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打击等制度;是否落实采砂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六是摸清日常监管情况。可采区采砂是否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是否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是否建立采砂船只台账,禁采期是否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管理;是否对“三无”船只进行清理整治;砂场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是否经过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进行清理。
七是摸清执法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建立执法台账、执法打击和查处情况。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
摸底调查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打击行动,露头就打,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迅速遏制非法采砂势头。
对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以及存在非法采砂问题的河湖,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清理非法堆砂场和“三无”船舶,整顿涉砂船舶,强化源头管控。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明确采砂管理各级河长湖长责任人,明确采砂管理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落实责任分工。
二是建立采砂规划制度。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要逐河湖编制采砂规划。根据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科学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规定禁采期,确定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河湖采砂规划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级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规划一经批准,需严格执行。
三是严格采砂许可制度。规范河湖采砂行政许可管理,严格依据河湖采砂规划进行许可。河长湖长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采砂规划不到位、采砂日常监管不到位、堆砂场整治不到位的,不得新批河湖采砂许可。严格规范河道疏浚等工程性采砂管理,严禁以工程性采砂名义非法采砂。
四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河湖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
五是建立执法打击制度。针对非法采砂频发水域,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湖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六是建立完善采砂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河湖采砂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健全河湖采砂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协调联动等机制,落实采砂监管执法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五、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8年6月20日-7月31日)。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7月3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送水利部,并填报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情况表及河湖采砂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2-1、2-2)。
(二)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2018年6月20日-10月31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制定省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措施和进度要求。10月底前,完成对非法采砂、堆砂场和涉砂船舶的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工作。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0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问题台账,逐项销号,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本流域内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跟踪督导检查,并在10月31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报送水利部,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水利部在12月底前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有关地方和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深入排查梳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整治内容,针对所管辖河湖采砂管理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底调查范围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三)科学制定方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治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分工明确、目标清晰、任务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部门力量,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跨行政区河湖,相关地方要主动对接,建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整治。针对中央直管河湖,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协调有关地方支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为维护河湖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严格纪律要求。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不走过场,杜绝违纪违规行为。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刘江 李善德
电话:(010)63202808 63202572
传真:(010)63204548
邮箱:hdc@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