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提出,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目前,各地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服务能力基本处于饱和,后期将无法处置新产生的生活垃圾,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成为有效解决生活垃圾的重要举措,将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17+23,未来9年四川垃圾焚烧扩能及新建项目都在这里了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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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0〕86号)提出,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目前,四川省已累计在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等19个市(州)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37座(45个项目),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4.28万吨/日,总装机容量94.3万千瓦。
目前,各地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服务能力基本处于饱和,后期将无法处置新产生的生活垃圾,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成为有效解决生活垃圾的重要举措,将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未来九年的重点项目有哪些
《规划》提出,到2025年,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资阳市、凉山州等建成10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能项目和1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2.02万吨/日,新增装机容量52万千瓦。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总能力6.3万吨/年,总装机容量146.3万千瓦。
《规划》强调,到2030年,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等建成7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能项目和9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0.98万吨/日,新增装机容量20.25万千瓦。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总能力达到7.28万吨/年,总装机容量166.55万千瓦。"
《规划》提出,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四点:
(一)加快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快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布局,在有效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力度。距离县(市、区)集中处理设施较远的建制镇,可视具体情况鼓励采用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及其他适宜的处置方式,原则上乡镇不单独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加快现有设施的改造升级,逐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异。推进精细化、网格化划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到2025年,新建和扩建万兴三期、成都金堂、德阳中江、绵阳江油、宜宾兴文、雅安汉源、凉山盐源等2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强化工艺创新。因地制宜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节能环保,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保证额定处理能力。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焚烧技术装备对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的可靠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对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安全处置等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创新、示范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及关键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创新联盟及技术应用服务平台。确保环保达标的前提下,探索“城乡一体化生物质发电模式”,在全省建设2-3座小型化垃圾焚烧发电与生物质发电“一站式”处理示范设施,解决生活垃圾供应量不足的问题。
加强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要同步落实飞灰的安全、无害化处置场所,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对焚烧飞灰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达到相应标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鼓励探索飞灰资源化处置新路径。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与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协同处置等有机结合的综合处理方式,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实行园区化管理,促进能源梯级分质利用,推动实现“近零排放”
(二)强化垃圾前端收集,创造垃圾资源化利用良好条件。
完善收运体系。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收集率和收运效率,扩大收集覆盖面。根据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覆盖范围,规范和完善前端收集点(站)布局和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网络体系。积极推广城镇生活垃圾压缩式、封闭式收转运方式,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加强压缩式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升级改造。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推进垃圾减量。以成都、德阳、广元等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攀枝花、绵阳、遂宁、泸州等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重点,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分类收转运体系,完善收转运网络,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在全省逐步推广。支持其他地级城市加快完善分类收转运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水平,促进源头垃圾减量。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焚烧发电设施的规范运行。
规范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的,生活垃圾焚烧应优先执行国际上更加严格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考核,定期实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公开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透明度,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健全监管设施。利用已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监管系统和环境监管系统,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加快推进运营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实时监控装置稳定运行。
加强排放监管。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渗滤液和渗漏情况的监测。
《规划》从项目选址、工艺要求、排放要求和监管体系四部分,为减轻环境不利影响提出对策措施和要求。
项目选址
拟建项目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社会环境、公众参与意见等因素,满足防护距离要求。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扩建用地。拟建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士空间规划并做好与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应在建设前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衔接所在地“三线一单”等相关环境管控要求优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和规模布局,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等相关要求。
工艺技术
拟建项目应选择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且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需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排放要求
拟建项目应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重点关注活性炭喷射量/烟气体积、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等指标。有条件地区率先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拟建项目预留环保升级改造处置设施条件,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后排放。焚烧飞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后须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相关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独立分区填埋。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监管体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体系,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实现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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