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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卷完江苏卷!江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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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公示。
基本控制项目中12项常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为A标准、B标准、 C标准、D标准。其中A标准要求COD 30 mg/L、氨氮1.5(3)mg/L、总氮10(12)mg/L、总磷0.3 mg/L(此标准中COD、氨氮、总磷执行IV类水标准的准IV类水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³/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m³/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 m³/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³/d的执行D标准。
今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争取于2022年底前制订出台江苏省差异化管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三年后,重点区域和规模以上现有(含原址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严于国家一级A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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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彤、刘蓁
统筹 | 李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