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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最新发布!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蚌埠日报 2023-12-24


关于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告诫书

全市各烟草制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埠市烟草专卖局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违法发布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各大众传统媒介、公共场所(含大型商场、超市、零售店)、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已发布的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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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日报社

融媒体记者:何沛

编辑:司从建 校检:袁玉柱

审核: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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