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第二波,全是批评案例
案例1
江岸区长湖地三村新远大花园D栋3单元的居民童先生反映立面整治施工方在进行外墙喷漆时将油漆喷到玻璃上未清理。
江岸区回复称: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并作了解释,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
评价员高永华认为:
1. 迎接第七届世界军运会,武汉市民人人有责,人人都要为这个城市作出贡献,小我服从大我,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2. 在居民支持的前提下,施工方的施工更应精细化,如需居民配合,应提前做好协商沟通,杜绝野蛮施工、不文明施工,对损坏的东西要照价赔偿,对造成的破坏要恢复原样,比如,投诉人反映的油漆喷到玻璃上了,施工结束后,理应清洗。
3. 经办方回复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希望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位。
小编有话说:评价员希望承办单位的承诺不是一句空话,而小编恰恰担心成为空话。因为这个“将派工作人员进行清理”的“将”字含意太深,可以理解为明天,也可以理解为明天的明天,总之,时间不确定,等着吧,或许……
案例2
江岸区一元街中山大道968号的居民徐先生反映某拆迁工地上的建筑垃圾长期未清理,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办理单位江岸区回复称:
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投诉人,并到经现场进行了查看,投诉人家门口无建筑垃圾。
评价员鲁志学联系徐先生了解情况,得知问题一直没解决。之后电话联系经办方,经办人表示再去现场核实后发现确实有建筑垃圾,但是已用黑色帘子遮住,但因路窄,清理的机械不好进去,所以就没处理。经办人还称,此处垃圾应归一元街负责处理。当晚,评价员联系投诉人徐先生时,了解到此前已多次去一元街街道反映问题,无果。
鲁志学认为这是一元街和经办单位在踢皮球,故评价为不满意。
小编有话说:皮球可以踢,因为规则允许,但工作不能推,因为规则不允许。就一堆垃圾,先是找不到、看不见,后来找到了,又说该一元街处理。就算是该一元街处理,作为区属部门,责成一元街处理似乎也没什么不妥。
案例3
王先生反映,2019年3月份自己购买了洪山区旭辉江悦府房屋,在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公积金中心称必须是武汉市户口才能办贷款,而自己爱人的户口在武汉市,却也无法办理贷款。
办理单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称:
依据我市2018年12月起实施的异地贷款政策,户籍在武汉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武汉购房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因王先生家庭只有一方符合上述政策,因此办理异地贷款时,只能依据符合政策一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来计算贷款额度。
评价员吴奕评价为不满意,他的评语如下:
投诉人本人(户籍不在武汉)在北京缴存公积金,其夫人(户籍在武汉)在广州缴存公积金,2019年上半年在汉购房,拟在武汉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其诉求是“按照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合并计算”。经办方称,投诉人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武汉市户籍,因此在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时,只能按照户籍在汉一方的缴存情况计算贷款。
本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规〔2018〕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按照通常的理解,借款人(投诉人夫人)及配偶(投诉人)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所以,评价员认为投诉人诉求是合理的。对此,经办人解释,中心在执行时是按照 该文件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作为先决条件执行的,即一方符合条件(户籍在汉且在外地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计算一方额度,双方均符合条件方可合并计算额度。经办人告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资金相对资金池来说处于高位运行(约80%左右),考虑到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压力,所以,对于投诉人及类似申请者(一方户籍在汉,申请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都仅按照户籍在汉一方计算贷款额度。
评价员认为,经办方应该照章办事,武汉市出台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11号),就应该按照文件规定办。对于条款的解读,经办方不能随心所欲。如果确实因为资金压力对于异地贷款支付困难,可以尽快修订实施细则,或出台补充规定,这样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小编有话说:公积金贷款因为政策性很强,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所以相对来说条件较多、过程也较复杂,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小编疑惑的是经办人所说“考虑到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压力……”这一句话。有压力应该在制订规则时考虑,而不是有了规则后,再从操作环节缓解压力。百姓需要明规则,不满的是明规则后的云里雾里。
案例4
张女士反映去年在江岸区后湖汉口城市广场洗车店花费800元办理了一张洗车卡,近期该店关门跑路了,卡内还有600元余额未退。
办理单位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称:
经现场核实,该店已关门上锁,多次联系该店负责人均未接电话,对此我所将持续跟进处理,并要求城广招商部门协助调查,如有进展将及时联系投诉人。已电话联系投诉人告知情况,并建议其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
评价员包旭的评语如下:
评价员联系投诉人,核实了案件内容及经办过程属实,然而投诉人根据经办人的建议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不受理,要求其向工商部门举报。而经办人就是工商部门,于是案件由此搁置。
评价员联系经办人,其态度不耐烦,解释不清晰,多次强调这个案子不归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价员询问为何建议向公安部门报案而公安部门不接案,是否真的应该由公安部门管,经办人回答不知道。经办人最后建议投诉人联合其他受害人由物业牵头向法院起诉诈骗,说要多人多金额,民意沸腾才好解决。评价员询问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何不能协助?其回答不归他们负责,评价员询问不是多人、金额不大,是不是就不算诈骗了?其回答不算诈骗算欺骗,评价员询问多大金额才算诈骗?其回答不清楚。
经调查,评价员认为:
1、经办单位若认为不归其负责,应该退件,既然收件就该负责到底。
2、经办人将投诉人推给公安部门,却不清楚更不归公安部门负责,造成投诉人往返做无用功奔波,影响政府形象,造成群众对办事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的不良印象。
3、经办人竟然认为民意沸腾才好解决问题,评价员不认可,不应该是在民意沸腾前解决好问题,让民意永不沸腾,这才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吗?
4、经办人认为是否认定为诈骗与金额有关,但却并不知道金额多少,评价员认为其对本职工作不专业。
5、评价员经过查询,按刑法规定,无论金额多少,只要性质符合就是诈骗,只是数额低于2000元是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首先经办人的说法是错误的,金额不大也是诈骗!其次,本案件并非为群众对群众的诈骗行为,而是经营单位对群众的不诚信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先应该进行积极的介入,而不是甩锅给公安机关!
6、经办人强调其给投诉人解释过多次,投诉人就是不理解。然而,就评价员给双方的通话来看,投诉人情绪冷静,思维正常,且理解能力完全没有问题,反而是经办人整个沟通过程透露着不耐烦,解释也不清晰,甚至对其职业范畴内的法规都不清楚,不清楚也不去查,直接回复不清楚,且多次提及,这个不归他管、他管不了、不应该找他。
小编有话说:这个评价员比较认真、较真,能够想象一连串的反问一定让经办人很尴尬...今天暂且把态度问题、把欺骗或诈骗问题放一边,只说说职责边界问题。关于预付卡消费纠纷事,国家相关部门文件里写得很清楚,部门间有分工,也有合作,边界是清楚的,市场监管部门显然不能超脱其外。就本案来说,你能说出N个不管的理由,其他部门也能说出M个不管的理由。真心希望各部门都主动往前走一步,这样扯皮的事一定会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