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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为艇湖产业园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提供法律服务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艇湖产业园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函[2019]1844号《关于对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艇湖产业园公司系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嵊政办批[2019]31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批复》,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是专为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项目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全部用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艇湖新兴产业园建设项目。
国浩上海受聘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了高质量、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本次债券发行项目团队成员包括国浩上海合伙人张隽、律师王恺、律师助理沈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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