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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之企业用工法律解析

国浩律师 朱樱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加强,除上海、苏州地区针对疫情防控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复工复业时间作出规定外,其他省市暂未有文件出台。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强调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在此环境下,企业如何应对疫情防控下的用工,显得尤为重要。现就疫情防控下企业用工法律知识分析如下,供企业参考。

一、春节放假期间如何确定?



1. 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即除夕至年初九),具体详见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7日《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


2.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苏州、无锡等地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及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延迟复工的规定,“假期”延至2020年2月9日。


3. 2020年1月27日下午3:00,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明确上海地区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4.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仔细研读江苏、上海、广东等地的通知,其表述是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这是江苏、上海、广东等当地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行政区域实施的应急措施,并不是春节放假延期。


综上,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即2020年春节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知2020年2月2日。

二、春节放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假期属于法定假期的时间为3天即年初一、初二、初三,其余时间均为周六周日调休换取的休假时间,根据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中提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又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故,延长的2天假期本质上也属于休息日。


综上,春节假期上班的,1月25日至27日期间(即年初一至年初三)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300%,1月28日至2月2日期间(即年初四至年初九)可以安排调休的则安排调休,如无法调休的,则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日工资的200%。

三、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1. 如何理解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2020)5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空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解析如下:

(1) 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职工对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2) 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在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期间;

(3) 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

对确诊病人,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视为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应对?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 调整薪酬: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疫情防控期间的薪资待遇,共度难关。

(2) 轮岗轮休:在此期间,可安排员工调休,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假等;

(3) 缩短工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缩短日工作时间,从而调整相应的工资报酬。

3.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如何发放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

(1) 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 停产停业超过一个工资周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关于生活费标准,各地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


北京地区: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具体详见: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地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详见: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地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详见浙人社明电〔2020〕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除上述地区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出台相关文件外,其他地区未出台文件。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标准,已出台相关文件地区执行相关文件;未出台相关文件的,则可参照各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4. 关于江苏地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各地关于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业的企业如何确定2020年2月3日至9日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



1. 根据前文分析,各地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业是根据疫情情况作出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在此期间的停工可认定为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上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向其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


2. 有企业在春节期间就一直处于生产状态,劳动者也一直提供劳动,那么在国家规定的春节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假期结束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出勤工资应按照正常的工资支付,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内容是在现有疫情防控体系下所作出的企业疫情防控用工解析,我们将会根据疫情防控体系的调整而及时进行更新解析。

作者简介


朱 缨

国浩苏州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企业日常法律服务、人力资源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

邮箱:zhuy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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