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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群体家族信托模式设计

隋永华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4-08-23

编者按

如何长期、持续、妥善照护特殊需要人群已成为一个重要社会民生问题。在12月17日举办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宣传分享月”讲座活动中,在国浩大连管理合伙人、主任张旭涛的主持下,主讲嘉宾国浩大连合伙人隋永华,与谈嘉宾国浩宁波律师李国旗、国浩大连合伙人周涛共同就特殊需要群体的财富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下为隋永华律师于12月17日在国浩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主题分享月讲座中的内容摘编:

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为“特殊需要群体家族信托模式设计”。为什么研究和分享这个主题是有一定的缘由的。我在2016年看到“首富李春平的凄惨晚年”报道。因照顾好莱坞女星,李春平在1992年分得价值60亿人民币的资产成为北京首富,烜赫一时,号称富豪慈善家,被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称号,为中国红十字会成立百年来授予称号第一人。2016 年,他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病,神智越来越不清醒,逐渐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告李春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半年内,他两度被送进疗养院,又两度被“抢”出来。作战双方,一边是至亲,一边是追随他多年的身边人……作为一名律师,看到报道后,便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李春平的财产,并开始关注这类群体。


我有个朋友王总是一位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我们从来不谈及家庭,突然有一天他就跟我讲了他的家庭,妻子早亡,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尚未成年,儿子25岁,智障患者,无自理能力。王总已迈入花甲之年,担心自己身体健康恶化后由谁来照顾儿女,自己又由谁来照顾呢?想让我帮他设计。


国浩大连办公室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中标并完成了东北财经大学青岛金融研究院的课题《信托制度生态体系构建与创新路径研究——我国建立完善特殊需要家族信托制度的探索与尝试》,课题主要从从信托及信托制度生态体系、在中国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殊需要信托的域外实践与应用、建立符合中国特殊群体需要的特殊需要信托生态体系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我们运用比较法研究方式,研究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特需信托制度,特需信托性质上就是公益信托,需要政府的主导和介入,短期内无法落地。在课题研究期间,我与多家信托公司沟通,探讨是否可以将课题研究成果落地,但这几家信托公司均表示从公司管理成本等角度不可能做特需信托。而我们的部分客户需要能够落地的财富管理方案,因此就有了本次分享内容。稍后周涛律师也会跟大家介绍他的爱纳实践经历和我们课题研究成果。


本次分享主要介绍特需群体界定、特需群体家族信托框架中主体条款和特殊条款的设计。

一、特需群体界定

特需群体是指由于身体,感官,心智及发育出现残障问题(包括精神疾病),以致在教育和培训机构、就业及休闲娱乐等方面无法取得平等机会的社会成员,如失智失能老人、自闭症或孤独症孩童等。


根据《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0)暨中国财富管理行业风险管理白皮书》统计,六成以上的创一代企业家为 60 后或 70 后,这一比例在超高净值人群中更高,《2021胡润百富榜》上榜企业家平均年龄为56岁。由此可见,多数(超)高净值人士已步入老年。


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全国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两亿六千余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一亿九千余万人,占 13.50%。与 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2018年我国“失智”老年人有1200万。预计2030年和2050年将分别达到6168万人和9750 万人。我国目前拥有老年痴呆人群约1200万患者,预计2025年患者将达2700 万,每隔三秒多一位患者,每天超过1000位老人走失。


但是目前根据我们团队了解的情况,国内还没有系统的、规范的,包含特殊需要群体需求的家族信托。因此,特殊需要家族信托是一个需求量大,又处于空白状态的信托种类。

二、主体条款设计

大家都知道,信托的一般框架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并处分财产。


(一) 委托人


国内信托委托人大部分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就遵循生老病死这一自然规律,因此在信托条款设计中必须考虑委托人可能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当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他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和维护?我认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另外,我们建议委托人必须作为受益人之一。


信托条款引入、法律工具运用:


1. 丧失行为能力标准。委托人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或信托。由于受托人开始按照信托合同处分信托财产是以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因此如何确定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

(2) 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

(3) 经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


以阿尔茨海默症为例,第一阶段记忆减退,判断力下降,社交困难,时间定向障碍,第二阶段记忆受损,视空间能力下降,第三阶段完全依赖照护者,记忆丧失、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不能独立室外活动,尿失禁。


2. 确认失去行为能力程序及异议处理。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应约定法院判决认定以前权利保护问题。


3. 重新获得行为能力。受托人、治疗医生的书面文件以及法院裁决文书为准。


4. 意定监护。


5. 遗嘱、遗嘱信托。根据委托人的财产类型有货币、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在遗嘱中确定不动产等相关财产如何处分。


6. 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执行人全权负责遗产处分。


(二) 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结构中的核心角色,信托目的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受托人的行为,信托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基本围绕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展开。相较于其他类型信托,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的持续时间较长,受益人较为弱势,道德风险比较高,因此对信托受托人的选择应非常慎重。


还有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该类信托中受托人信托变更权是否应当存在。


(三) 受益人


信托条款引入、法律工具运用:


1. 遗嘱确定监护。当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受益人未成年或者为特许群体?


2. 引入公益组织作为并列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如果特殊需要人士是唯一受益人,那么当特殊需要人士的监护人滥用其监护权,放弃信托受益权时,信托终止,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信托会按照(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特殊需要人士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3. 慈善信托。信托收益有剩余可以装入慈善信托。


4. 信托监察人。后文会重点表述。


5. 专业服务提供商。教育、医疗、康复、就业、养老、基本生活照料等专业服务。


(四) 设立信托监察人


一般的信托法律关系结构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为信托必要的基本当事人,其他的当事人比如监察人不是必要当事人。信托监察人与此三方当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充当的角色不同,信托监察人主要是受托人的“监督人”、受益人的“保护人”。受托人在信托法律构造中居于核心地位,信托监察人制度则是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使之能妥善履职的重要制度保障。


虽然信托监察人不是一般信托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却是特殊需要家族信托必须设立的主体。我国信托内部监督主要以委托人的监督、受益人的监督以及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为主。如前所述,如果委托人年迈、生病或者去世,信托的内部监督将处于真空状态。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设置能够监督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的履行管理职责、在受托人判断受益人个人事务时起到指引、纠正、帮助的作用,为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的运作保驾护航。


关于担任信托监察人的条件,首先,特殊需要家族信托监察人,至少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监察人任职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对其行为负全部责任,行使完整的权利,履行完整的义务。其次,监察人要有信托运作相关的能力和经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其履行相应的职责。最后,监察人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需要保证中立性,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在各类社会机构、组织及自然人中,律师事务所是比较合适的监察人人选,首先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律师的执业内容,要求律师有足够的能力和知识储备去了解信托设立、运行、监管等各环节的规则。


但以律师事务所为监察人还是律师为监察人实践中尚有争议。

三、特殊条款设计

(一) 特殊需要群体受益人保护性条款设计


1.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可以转让和继承;

2. 禁止挥霍信托或保护信托条款设计;

3. 约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放弃受益权问题。


(二) 信托剩余财产分配


根据英国一个慈善团体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的人群平均寿命比普通人短18年。同时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和智力障碍的人会去世得更早,平均比普通人早大约30年。如果受益人过世,而信托财产尚有剩余的话,可以考虑将信托剩余财产放入慈善信托。


(三) 私人订制条款设计


比如说在生活照料方面指定只允许某位保姆照料,此外还包括医疗关怀、护理标准、居住场所、专业服务供应商、慈善机构等都可以通过私人订制条款设计。


总之,在设计框架时,包括上一期保险金信托我也在考虑,银行可以做信托、保险公司可以做信托、基金公司可以做信托、家族办公室可以做信托,律师也可以做信托,那么客户为什么要选择律师来做,我认为一定要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财富管理,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更客观的做好设计方案并充分运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我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倾听。


以下为周涛律师在点评环节的精彩分享:

特殊的关爱——特殊需要信托

近一段时间,我较多接触了自闭症障碍者,他们以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和刻板重复性行为为主要特征,从十几岁到四十岁上下。我欣赏他们的书画,流连他们烘焙的美轮美奂的糕点,感慨颇多。感谢缘分,让我有机会认识他们,他们的简单的快乐,感同身受,同样他们家人的焦灼,对未来的恐慌,让人难忘。


家人的最大顾虑是父母去世后,自闭症孩子们怎么办、他们的生活、财产、尊严如何保证?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法律帮助,不可缺席。快来!特殊需要信托。

一、特殊需要信托的内涵

特殊需要信托,也称作补充需要信托,意在为特殊需要人群的照顾护理、残疾设施等生活品质的改善提供信托资金扶持,其本质是对社会救助的补充。其实,特殊需要信托是舶来品,诞生于美国,实际上有着固定和特殊的法律含义,非人们通常理解的表面含义。一经问世,很快成为人们的好帮手,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来到中国,本土化殊非易事,许多人对其理解不同。根据我们的了解和梳理,比较趋同的说法是,为特殊人群设立的、用以满足特别需要的具有公益属性的服务型信托。

二、特殊需要信托的施用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什么特殊需要信托能为特殊人群服务呢?特殊需要人群如失智失能老人、自闭症或孤独症障碍者等,因为部分能力缺失,而他们的需要相较于普通人,要求较高。鉴于国内当下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数量庞大,这些特殊群体的人身监护、照料和财产安排的诸多事宜亟待解决,迄今,尚无一项法律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但是,时间流逝,监护人老去,监护能力趋弱,时不我待。特殊需要信托的如下特点为我们打开了那一扇窗。


(一) 民事信托为根本


回归信托初心,民事服务为准。民事信托具有他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转让财产的特点,同时民事信托更体现委托人的意志,突出收益权的个性化。我们知道,特殊需要信托恰恰是特定化的反映,每个受益人的要求不尽相同,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单单是财产转移,而且要满足受益人的个性化需求,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与此相反,商事信托以财富管理为主要目的,强化交易性,风险较高,显然特殊需要信托不适用于此。


(二) 服务性质信托


首先,所有服务单位均以机构为主,原则上不考虑自然人。其次,各机构各负其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管理账户为主,按约定分拨费用;信托监察人监督受托人行为,享有一定权力;具体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帮助受益人照料生活、治疗疾病、培训、交流等;最后,依托于服务信托本源,提供资产保护、隔离风险、保障生活、保护隐私等服务功能,尊重和满足受益人的心愿。


服务性质信托,钱财和服务分开,即管钱者不管服务,服务者不管钱。


服务案例:客户是企业家,儿子脑瘫,30岁,不能独立生活。客户2020年设立服务型特殊需要信托,客户为委托人,儿子是受益人,信托公司职责主要以账户管理为主,限制其投资权限,约请公益组织信托监察人。无固定期限,委托人辞世后,指定“指令权人”(监护人)。同时约定,如受益人去世,信托仍有剩余财产,应转给其他类似性质信托,指明其公益属性。


案例分析:通过这一案例,可知特殊需要信托已落地中国。客户作为委托人,信托设计中考虑了客户生前安排,包括财产适用及对受益人的照顾;包含了客户去世后的安排,包括指定“指令权人”。现实最为困扰家长和法定监护人的问题就是当他们老了或者去世后,谁能承担照顾他们的孩子的责任?谁可以让他们放心?这个问题越来越迫切,压迫着家长们。无疑特殊需要信托提供了一种现实选择,为他们找到了答案。目前监护人的缺失是不争的事实,造成很大的困难,客户早早指定有能力的公益组织作为监护人,同时指定另一公益组织作为信托监察人,使得信托架构稳定持久,保证信托的有效运行。现在众多的家庭跃跃欲试,希望尽早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了却生前身后事,赢得家和万事宁。

三、慈善信托

《慈善法》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信托法》规定了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因规制不细致健全而发展滞后,慈善信托则后来居上,有蓬勃发展之势,同时给特殊需要的人群带来了希望。慈善信托本质属于民事信托,但更强调慈善目的。前文论及特殊需要信托,解决了许多问题,但受益人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大多数家庭因资金困难对此望而却步,无法完成夙愿。对此我们不能漠视,慈善信托给了众多特殊人群飞翔的翅膀。


服务案例:不久前,我们接受客户的委托,拟设立“心智障碍者紧急救助慈善信托”。这是全国性的慈善信托,受益人主要为自闭症障碍者。我们草拟《发起人协议》《章程》等文件。主要内容:紧急救助情形概括、信托备案与终止、各信托主体职责、管理委员会职责、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处理等。该信托最大突破是首次设计“集体账户”,即有诸多委托人参与投入,资金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广泛,资金集中管理,统筹分配,有效弥补了传统的一人一户做法的不足,是十分有意义的探索。


案例分析设立这样的慈善信托,符合立法者的本意,突破了可操作性不强的传统立法之不足,满足了特殊群体家庭的心愿。同时新形势下国家倡导“共同富裕”,希望有更多的社会爱心力量关爱慈善,慈善信托为此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弘扬了大爱,社会意义巨大。这样的设计兼顾了慈善信托民事本质与服务群体的特殊性要求,某种意义上说,慈善信托是一种特殊需要信托。


当然,慈善信托还不完善。如税制不清、备案审批难、各种收费多、监察人不足等困扰慈善信托的发展。形势迫求,急需制定新的操作性强的法规规范,支持发展。


今年,我们接受某高校的委托,撰写《构建信托生态体系与创新路径分析》课题。进行理论探索和突破,如慈善信托是组织还是产品?《慈善法》未规定慈善信托的性质,但实践操作亟待理论指导。如果慈善信托做为组织,按组织管理运作;如果是产品,则以产品方式运行,而不能组织化管理。期间,我们查找较多资料,结合实际案例,完成了课题报告。报告认为,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特殊需要信托宜以组织性质认定较好。编写课题报告给我们很多启示,包括信托起源、初心、发挥作用机理、国外案例比较法等与实践结合的方法,获益很多。


我们认为,特殊需要信托有其自身特点:长期性、复杂性、特定性。综合理论与实践,国内现阶段比较理想的特殊需要信托模式是服务型信托+慈善信托,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的信托模式。二者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摒弃不足,既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又照顾到不同的发展阶段。


综上,特殊需要信托是特别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作用,是特殊的关爱。它解决了特殊人群有关监护、生活照料、财产保护与传承、人的尊严等诸多物质及精神层面问题。英国法律学者说,每个人都向往过着一种卓越而有贡献的生活。正常的普通人是如此,那些有着特殊困难的人群依然如此。我们希望,有中国特色的特殊需要信托尽快落地,形成体系,迅速发展,为千千万万的特殊人群服务。届时,不仅“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而且“与君歌一曲,与尔同销万古愁”。


以下为李国旗律师在点评环节的精彩分享:

从以房养老到“信托”综合养老

我的执业经历与前两位律师不同,我一开始做知产、企业顾问相关的业务,2019年开始才进入到财富管理领域。契机是有个客户,夫妻俩有个脑瘫的独生子,担忧百年后孩子如何能有品质、有尊严地生活,于是我开始研究财富管理相关制度、框架设计。看到隋律师的讲座内容,与我不谋而合。接着刚才两位律师的内容,我也有一些感想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下我国以房养老:实践探索研究,2013年起,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推动“以房养老”试点实践,出台了较多政策。其后,市场上以房养老的探索有很多,模式也百花齐放,如:“以房换养”“售房返租”“养老倒按揭”“以租换养”。但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包括保险公司利用保险资源推介都失败了。


以房养老不了了之,究其原因:一是房地产市场具有风险性,另一点是金融、保险等机构不愿意处理或持有大量房产,就像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最喜欢的是现金,虽然很多信托公司开始做民事信托服务,但也不希望有房产、贵金属等等资产,因为这样于他们而言,精力也不够。


所以,现在转换思路:通过设立信托框架,设立信托框架或售房变现注入信托设立资金池,作为信托养老启动金,这样就有了一个养老的资金来源,像周律师讲的家里难以拿出大量现金的人来说非常难;像隋律师说的框架核心就是资金池,一旦有了资金池,后面专业、信托、法律服务也能跟上。这个资金池可以通过房产的形式注入。简单介绍下我们给客户最后做出的框架,首先设立信托,该信托是通过慈善信托或保险金信托等方式设立,家族信托当然也可以,但目前家族信托在我国要求较高,各个信托公司要求家族信托的启动资金基本上在一千万,门槛较高,很多客户做不了。但保险金信托大部分客户都能做到,信托框架设立完成后,客户可通过其房产变卖注入,达到自己及其指定被监护人的服务。


刚才讲以房养老前提是信托,但信托不是唯一的。“信托”综合养老中,需要各个部门全方位配合。首先配套制度中,监察制度如隋律师的分享,包括信托生效前、准备中、开始后全过程的监察,客户希望其还在人世时就能看到信托的成立。另一点是监护制度,其中委托监护、指定监护等虽有规定,但不甚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其次是分享下律师在与客户合作过程中的功能:一是框架制定,法律框架中所有文件制定,公证等;二是框架落地,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第三方很多,包括保险、信托机构、养老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当然里面有一个问题:律师还是律师事务所做监察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较为合适,角色分配、法律定位等问题还是有待思考的。


最后,想提出的一个问题是:隋律师特指的服务人群主要是由于身体,感官,心智及发育出现残障问题的失智失能老人、自闭症或孤独症孩童;另外其实能参与本框架产品能适用的对象还有单身人士、丁克家庭、子女因客观原因无能力赡养的老人,他们或许也是家族财富管理的服务对象。其实在做这类产品服务时,也是心灵的一个净化,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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