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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解读】证监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提示

致同 2023-01-06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会计监管报告”),自2009年起,证监会连续11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审阅并发布会计监管报告。


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证监会重点提示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情况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证监会下一步的跟进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引导市场关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和相关风险,传递监管理念。二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四是重点关注新准则、新业态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加强技术指导。


2019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提示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的年报披露情况及影响


2020年4月初,证监会、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可以延迟披露年报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共有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年报。


截至2020年9月30日,申请延期披露年报中,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显著升高,已披露年报的118家申请延期披露年报公司中,有72家(61%)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26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38家被出具保留意见,7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疫情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延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有52 家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与新冠疫情有关的信息,疫情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表现如下:部分行业受到疫情冲击较大,如文化旅游产业、交通运输行业;部分上市公司流动性情况受到影响;部分行业在疫情期间逆势成长,如互联网教育行业。


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在A股3,847 家上市公司披露的2019年报中,证监会抽取了924 家上市公司进行审阅,审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减值、新金融工具准则、收入确认、新租赁准则、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以及列报与披露等方面,主要问题包括:对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等分类不恰当,收入确认时点、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资产负债流动性和现金流量列报不正确,重大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等。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2018 年A+H股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均处于新旧准则执行过渡期,相关问题在2019年会计监管报告也成为重点关注内容。2018和2019年报会计监管问题类型和数量对比如下:



回顾2009至2019年期间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报告内容,部分上市公司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涉及领域比较集中,其中,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涉及最多,其次是金融工具和收入准则相关等问题,2009-2019年相关问题涉及数量汇总如下: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部分公司在执行中存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合理,计量、减值和列报不正确、衔接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等问题。



注1:将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的投资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如可赎回私募基金投资、对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等,错误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注2:分步实现企业合并中涉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注3:未恰当确认及核算远期合同,如:企业应在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注4:未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如: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未做任何调整,计量使用的参数与原金融工具准则也基本相同,未能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对于部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金额重大的对外财务担保合同,未计提相关预期信用损失。


注5:未正确对可转债进行会计处理,如:未将复合金融工具交易费用分摊至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


注6:未正确确认向少数股东签发的看跌期权,如:在收购子公司时,对少数股东签出了看跌期权,约定未来以固定价格收购该子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将该看跌期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并调整了商誉金额。从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上市公司应全额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股权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二)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H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的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金额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但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对新租赁准则理解不到位的问题,而在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中尚未涉及新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三)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A+H上市公司于2018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公司在执行中对销售扣款、收到供应商返利、合同负债调整金额核算不正确。



注1:未正确处理质量原因导致的销售扣款,如: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的,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调减相关期间销售收入,不应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注2:未正确核算从供应商收到的返利,如:企业并未向供应商提供单独的商品或服务,其从供应商取得的采购返利实质为存货购买价款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注3:对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如: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应包含增值税金额。


(四)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注1: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不正确,如: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注2:未正确计量权益法下超额亏损,如:在确认联营企业的净亏损时,错误地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为负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应确认预计负债)。


注3:未正确认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报告期内对孙公司直接增资,增资完成后孙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事项并未导致合并财务报告报告主体的变化,未形成企业合并事项。


注4:未正确确认业绩补偿款,如: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业绩未达标,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业绩承诺人将该子公司的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作为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少数股权的取得成本(零元)与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未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常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标的公司少数股权结算的或有对价同样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当购买方实际收到业绩承诺人补偿的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时,应作为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核算。

 

注5:未正确对或有对价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如:以前年度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在后续计量中,能够确定应收回的自身股份具体数量时,其持有的或有对价资产不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而是满足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条件,应将其重分类为权益,并以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应再确认持有自身权益工具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注6:被投资单位的分红受到限制,如: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该单位的经费收益只能用于规定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上市公司因此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虽然不得用于向股东分红,并不必然代表投资方无法获取经济利益,上市公司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通过该被投资单位提升上市公司的品牌知名度、拓宽合作渠道等)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上市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相关活动的决定权,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可变回报,上市公司应将该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


(五)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六)递延所得税相关问题


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中,除了在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中涉及“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有关的递延所得税问题”,无其他涉税问题。



(七)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中,未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八)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和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相比,2019年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问题比较集中。



(九)列报和披露



注1:2019年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类错误,如:以计划在未来一年内处置投资为由,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至其他流动资产。在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不应仅凭处置意图就将股权投资划分为流动资产。2018年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分类错误,如:未将长期借款保证金列示为非流动资产、未将附投资人回售权的应付债券列示为流动负债、未将企业承担的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义务列示为流动负债。

 

注2: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类错误,如:一是将附投资人回售选择权、且投资人有权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行使该回售选择权的应付债券列示为非流动负债;二是将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需赔偿违约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三是将因一审判决应承担诉讼赔偿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列报为非流动负债。上述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权自主地将相关负债的清偿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应列报为流动负债。


注3:债务重组相关问题,债权人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应将债务重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将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错误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债务人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错误计入其他收益。


(十)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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