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解读】证监会《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提示
2021年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会计监管报告”),自2009年起,证监会连续12年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审阅并发布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4,247家公司披露了2020年度财务报告。证监会抽取了其中869家上市公司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并对十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恰当、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抵销不恰当、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等。
我们对近三年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涉及的十一大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比提示,并重点分析了2020年报中的相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2019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2019 年A+H股上市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2018 年A+H股上市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市公司2018年报至2020年报均处于新旧准则执行过渡期。企业执行新准则相关问题也为会计监管报告中的重点关注内容。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问题类型和数量对比如下:
回顾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2009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内容,部分上市公司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涉及领域比较集中,其中,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涉及最多,其次是金融工具和收入准则相关等问题,2009年报至2020年报相关问题涉及数量汇总如下(按照集中度排序):
一、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A+H上市公司于2018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A股所有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时点法和时段法的运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可变对价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关列报等方面。
2020年会计监管报告中,新收入准则实施相关问题体现较为集中。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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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恰当确认存货销售收入。如,个别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存货提供给债权人,并约定以应收的货款抵减应付债务款项,上市公司错误地按照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将其以存货抵减债务事项作为债务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对于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按照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
注2:未恰当确认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如,个别上市公司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度,后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其不断调整合同履约进度,连续大额冲回前期已确认收入。投入法下,若后续投入成本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其履约进度应视为不能合理确定,若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上市公司可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在投入成本和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确认收入。
注3:未恰当区分可变对价与信用减值损失。如,个别上市公司前期按照销售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本期依据同类产品的审定价,判断尚未完成审价工作的产品后续审定价很可能低于暂定价,从而对该产品相关应收账款按照暂定价与同类产品审定价之间的差价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上述情况属于可变对价情形,公司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对于后续可变对价的变动额应调整当期收入和应收账款,而非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注4:未恰当处理现金折扣。如,个别上市公司仍将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列示,未能按照准则要求恰当抵减收入。
注5:未恰当确认销售返利。如,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销售返利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将计提的销售返利余额计入递延收益等。上市公司应将其给予客户的返利作为可变对价或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相应义务、交易价格最佳估计数以及交易价格分摊等因素后,恰当确认销售收入及相应负债。
注6:未合理确认应付客户对价。如,个别上市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支付价款作为开展合同的初始费用,或支付价款用于客户陈列其商品、进行广告营销等,上市公司均将该款项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并冲减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充分分析其向客户支付对价的目的,若客户向上市公司提供了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且上市公司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通常应将其作为购买商品处理,而不应直接抵减交易价格、冲减销售收入。
注7:未恰当核算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如,个别上市公司日常销售退换货频繁,在商品销售时即全额确认收入,并在收到退货时根据退货金额冲减当期收入。上市公司应充分分析日常销售频繁退换货的原因,结合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附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相关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合理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在控制权实际转移时,按照扣除预期后续发生销售退回金额后的对价确认收入,并将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负债。
注8:未恰当确认支付给代理人的款项。如,个别上市公司从事游戏产品推广业务,并通过渠道分销商将游戏产品销售至游戏用户。上市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将支付给渠道分销商的款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摊销计入营业成本。上市公司支付给渠道分销商的款项,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而是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并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注9:未恰当处理销售商品过程中与运输活动相关的支出。如,个别上市公司未合理辨识运输活动是否与履行合同相关、与履行合同相关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直接全部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全部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未按规定区分确认并列报与商品运输相关的支出。
注10: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如,部分上市公司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或应收的款项,未进行恰当确认与列报,如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未按净额列报、错误地抵销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等。
注11:未恰当确认预收的款项。如,部分上市公司未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与确认:一是未将因销售商品而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仍作为预收账款列报;二是个别上市公司主营游戏业务,对于玩家已充值未消耗的游戏币金额,错误计入递延收益;三是上市公司开展多项生产经营业务并预先收到款项,未进一步区分款项性质而全部计入合同负债。上市公司应对预收的款项进行恰当区分,对于适用收入准则而收到的款项,若收到款项时公司已承担未来需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将该款项计入合同负债;若收到款项时尚未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通常应先计入预收账款。对于适用其他准则而预先收到的款项,应当结合款项性质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作为预收账款列报。
注12:未恰当列报销售商品的预收款中包含的增值税。如,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单独列报预收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额,或错误地将预收款中待转销项税额部分列报于应交税费。
注13: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如,部分上市公司未充分披露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一是部分上市公司仅披露准则规定原文,未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未遵循新收入准则规定对收入相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二是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现金股利收入适用收入准则并在收入确认政策中进行披露;三是个别上市公司主营代理外贸进出口或大宗贸易业务,未在附注中披露对企业从事该项业务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分析判断的信息;四是个别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与电商平台相关的商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由收到电商平台对账单调整为商品发货至电商平台公司仓库并经对方验收时确认,但未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相关判断依据以及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五是部分上市公司未按主要类型披露收入分解信息。
注14:未恰当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如,个别上市公司本期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对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了确认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或利润表中进行了列报,但对于相同交易或事项对本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未进行恰当调整。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
二、 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股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分类(如合同现金流特征的测试、业务模型及重分类和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指定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等方面。
2020年会计监管报告中,部分公司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存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不合理,计量、减值和列报不正确等问题。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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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结构性存款分类不正确。如,部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的结构性存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为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构性存款的收益若与利率、汇率等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等级挂钩,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注2:未正确界定权益工具投资。如,个别上市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持有被投资单位的优先股,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优先股相关特征而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实务中,优先股协议条款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嵌入衍生条款以及固定股息率的强制分红、强制赎回等条款,导致从发行方角度优先股并非整体满足权益工具定义,相应地从投资方角度不满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注3:未恰当确认金融负债。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对外投资,约定投资期间上市公司就其他投资方投资收益承担差额现金补偿义务。本年度因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未实现预期目标,其他投资方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应向其他投资方补偿差额收益。对此,上市公司将相关补偿支出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因前期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差额补偿义务,上市公司因此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在承担义务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业绩实现情况及时确认相关金融负债,而非等到实际支出时才予以确认。
注4:未恰当评估与划分信用风险组合。如,个别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多个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简单将不同行业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一个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充分评估不同行业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是否相同,并根据情况划分不同组合分别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注5:未合理计提支取受限存款的减值损失。如,个别上市公司将大额银行存款存放于控股股东控制的集团财务公司,因集团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上市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出现无法及时兑付、无法正常支取等情形,但上市公司未对该银行存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上市公司应合理判断集团财务公司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恰当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注6:未恰当披露套期会计有关信息。如,部分上市公司对套期会计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例如,仅披露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名称、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和高度有效的结论,未按要求披露风险管理策略、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
三、租赁准则相关问题
2019年A+H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8和2020年会计监管报告中尚未涉及新租赁准则相关问题。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租赁的识别、租赁期的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租赁与非租赁部分的分拆、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断、新旧租赁准则的衔接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披露等方面。
2019年新租赁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的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金额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但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对新租赁准则理解不到位的问题。
四、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
及企业合并报表相关问题
企业执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对重大影响和控制的判断、业务的判断、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等方面。
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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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对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及后续变动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如,个别上市公司对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且未说明原因;个别上市公司对于收购日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后续折旧、摊销费用,错误地计入资本公积,未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恰当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注2:未恰当确认或有对价与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以分期付款方式受让子公司原股东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子公司原股东作出业绩承诺并根据业绩实现情况给予上市公司补偿。本期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直接将按照收购协议约定本期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未确认或有对价。上市公司应恰当区分与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与或有对价。对于或有对价,除在购买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外,其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合并成本中包括的尚未支付的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应确认相关金融负债,除满足相关条件外,不应与或有对价形成的金融资产相互抵销并按净额列示。
注3:未恰当确认与或有对价相关的股利。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以发行股份方式对外收购子公司。根据业绩补偿承诺,若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子公司原股东应以股份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实施现金分红的,相关现金分红部分应作相应返还。本年度因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子公司原股东应返还的股份及相应股利,其中对于收回的原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上市公司将转回未分配利润。上市公司应以公允价值对或有对价形成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前期已发放的现金股利,其应构成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后续收回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反映在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中。
注4:对“合同诈骗”相关追缴款项会计处理有误。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上市公司发现子公司在收购当期或以后年度,存在财务舞弊等“合同诈骗”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追缴原股东因虚增股权价值而非法获取的交易对价(包括股份及现金),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本期实际收到的追缴款项计入当期损益。就会计处理而言,追缴交易对手方非法所得,本质上为前期并购交易的延续,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前期差错事项,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以及调整后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对前期错误确认的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于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应追缴的合并对价,上市公司应视补偿款项追缴情况,按照准则规定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注5: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判断有误。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本年度出现子公司拒绝向上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账簿等关键资料,或阻挠上市公司进入办公现场进行审计等“失控”情形。对此,上市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包括更换管理层、获取印章及账簿资料以及接管经营管理等,仅依据形式上的“失控”认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实务中的类似情形,上市公司应充分分析子公司“失控”产生的原因,审慎判断其对公司经营、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予以恰当披露。
注6:未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如,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未按规定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时再调整留存收益,而是错误地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会计处理不恰当。
五、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2018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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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正确对开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如,个别上市公司对于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以前年度将相关支出确认为开发支出,报告期公司进行战略调整,暂缓相关研究开发项目,因而将开发支出累计发生余额转入当期管理费用。上市公司应判断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对于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若以前年度相关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上市公司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恰当计提减值损失,而非转入管理费用。
注2: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部分上市公司产品更新迭代较快,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个别上市公司披露其主营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产成品及在产品价值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却未见其对产成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亦未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注3:不恰当变更商誉相关资产组。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以集团内部管理架构调整、对子公司进行区域整合为由,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若上述调整仅为企业管理架构的调整,并未影响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方式,不应变更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
六、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
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中,未涉及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问题。2019年报、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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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恰当选择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如,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告期内,相关被投资方进行了多轮融资,估值结果发生了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以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后续公允价值的估计,且未披露充分恰当的理由,不符合准则规定。
注2: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层次。如,部分上市公司未准确划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也未按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一是部分公司对应收款项融资的公允价值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量,大量使用无法观察的估计数据,且对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但未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划入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将结构性存款公允价值列在第一层次,由于结构性存款业务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与汇率、利率、指数等挂钩,如果该种产品存在公开市场报价或其他可参考信息,结合合同约定、产品类型及风险等级等信息对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列为第二层次较为合理;三是部分公司存在较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相关公允价值作为第三层次列示,但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七、或有事项确认相关问题
2018年和2019年会计监管报告中,未涉及或有事项相关问题。
八、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2018年会计监管报告中,未涉及股份支付相关问题。2019年报、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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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恰当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如,个别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其自身股份向其职工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未确认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上市公司应根据子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计入少数股东权益及其他应付款。
注2:未正确对限制性股票实际回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在回购注销股票时,根据回购义务支付了回购款项,调整股本及资本公积,但未根据回购支付的金额,同步调整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
注3:未恰当确认股份支付。如,个别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授予上市公司员工并形成股份支付,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错误地将其作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层面,上市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虽具有结算义务但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因子公司权益工具视为企业集团自身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九、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2019年报、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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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恰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如,个别上市公司年末对外处置联营企业股权,在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仍拥有向联营企业派出董事的权力之下,上市公司已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处置损益。
注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不恰当,如,个别上市公司本年度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维护,公司错误地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未对相关支出进行分析判断,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注3:未恰当确认政府补助。如,个别上市公司将所得税补贴、高新企业认定奖励等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该类政府补助通常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注4:债务重组相关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如,个别上市公司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开始协商、相关义务的履行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错误地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并在报告期内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执行结果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注5:未恰当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时点。如,个别上市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错误进行了追溯调整,而非自会计估计变更后开始适用。例如,上市公司董事会于报告期期末作出会计估计变更决议,对长期待摊费用中门店装修费摊销期限进行调整,公司对此错误地追溯自报告期期初开始执行新的摊销期限。
注6:未正确对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如,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关联方经营陷入困难、偿债能力下降,上市公司未能对此恰当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其他关联方向上市公司全额支付了款项,上市公司亦未将此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未将转让价款与该应收款项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十、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上市公司应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十一、列报和披露
2018年报至2020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相关问题对比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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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列报错误。如,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而产生的利息支出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因此在票据到期前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注2: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的列报错误。如,个别上市公司将长期借款及短期借款计提的利息错误计入“应付利息”。
注3:预缴所得税款列报错误。如,个别上市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为负数,未按要求将其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注4: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列报错误。如,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列报于营业外收入,而未计入其他收益。
注5:与政府补助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如,个别上市公司错误地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报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注6:其他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一是对于收到的票据贴现款、票据到期解付款、票据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均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根据其实际业务性质将已终止确认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因采购性质而产生票据结算及相关保证金的收付款分类为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二是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收到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注7:融资租赁信息披露问题。如,个别上市公司期末存在大额融资租赁,未来将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未按准则要求披露资产负债表日以后需支付的最低融资租赁付款额,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判断。
注8:分部报告信息披露问题。部分上市公司仅按产品和地区分类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毛利,却未列示其他利润组成项目,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业务的理解和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披露计量每一报告分部利润(亏损)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报告分部的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利润(亏损)使用的计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性质,以及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等。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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