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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调整!@秦皇岛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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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迈出了坚实一步。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再区分住院次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起付标准大幅降低。
一、我市直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含与外地市签订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一)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500元。
二、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5%,退休96%;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92%,退休95%;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2%。
(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三、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0%,退休91%;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0%;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2%,退休87%。
(二)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


调整后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参照表






来源:秦皇岛医疗保障编辑:周静责编:侯红玲监审:赵明

终审:何义安 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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