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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己的东西,进了派出所他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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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刘迅编辑:杨阳  责编:郭巧

近日,一市民借钱不还,还私自把质押给债主的汽车给偷了回来。原以为那辆汽车是自己的财产,偷回来也无所谓,等到进了派出所他傻眼了。

前不久,海港公安分局东港派出所接到市民张某报警,称侯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他那儿借款16万元,并将其名下一辆轿车质押给张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
张某将车停放在东港派出所辖区的一个大院内,院门上锁但无人看护。借款到期后,侯某拒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还通过车辆定位系统找到张某停放汽车的大院,自行将大院门锁破坏,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
侯某将车卖给4S店,用得来的钱偿还了购车贷款后,并将剩余车款据为己有。张某多次催侯某还钱,侯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没有办法,只好选择报警。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其间,侯某辩称自己是车辆所有人,而他与张某的事属于民间经济纠纷,并不构成盗窃。
事实果真如侯某所说的那样,不构成盗窃吗?民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断,本案侯某与张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了质押合同,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内约定内容,所以应当认为质押合同生效,张某的质押权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张某基于质押权取得的对车辆的合法占有可以对抗侯某的所有权。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车辆的行为,将车辆变卖后,拒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办案单位将此案立为盗窃罪立案侦查,并对侯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民警告诉记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涉案车辆经有关部门鉴定,价值30余万元,侯某拒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16万余元,两项数额均符合数额巨大标准。”民警说。
记者了解到,海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侯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统筹:田哲轶 江虹
审核:卢冀明 佟文峥
监审:李庆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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