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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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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陈春芳

责编:杨阳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一封信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朋友们:

你们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积极按照《条例》要求,登记上牌、佩戴头盔、守规骑行,使我市的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无牌上路、不戴头盔、擅自改装加装、闯红灯、逆向行驶、追逐竞驶、违规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衷心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死亡事故中,约80%因颅脑损伤致死,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的死亡风险是佩戴者的3.9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70%左右。为此,《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遵守通行规定

《条例》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不得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得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不得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驾驶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拼装加装改装

《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得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四、登记上牌规范悬挂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五、搭载人员符合要求

《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下一步秦皇岛交警将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对驾乘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曝光警示。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朋友们积极行动起来,做自觉遵守《条例》和交通法规的践行者、宣传者,共同抵制不良交通违法行为,共创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4月8日



来源:秦皇岛交警

监审:李庆伟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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