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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相关政策问答
编辑:刘伟
责编:杨阳答:是指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个人账户共济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这里所指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河北省医保局办公室相关文件通知,目前我省共济模块可支持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等其他功能将按省医保局统一部署逐步开展。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答: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医药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必须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医,对参保职工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终审:何义安 周岩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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