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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秦皇岛公积金政策!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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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责编:郭巧今天(3月27日)下午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连发三条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积金管理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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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详细政策如下: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秦公积金管委会〔2024〕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深入落实2024年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

二、积极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不包括异地灵活缴存职工)

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刚需和改善性购房资金需求,该项政策实行与个贷率挂钩的机制(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当个贷率达到预警临界点85%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次月起停止执行该项政策。

三、降低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还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以上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适时调整。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25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秦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更好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秩序,积极引导缴存职工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全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共有产权人之间关系非父母、配偶或子女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全款购买60平米(含)以下存量房(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满6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全款购买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将所购房屋出售并申请本市无房且租房提取的,须与全款购房提取日期间隔满一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25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公积金管委会〔2024〕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3月18日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25日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运行过程中,通过科学、精准、主动调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避免出现业务资金不足时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流动性不足风险),或在资金充足时,因资金不能充分运用导致资金闲置、收益低下的情况(流动性过剩风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按照“指标预警、分级响应、精准调控、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确保资金运行在安全合理区间。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综合分析研判当前资金流动性状况,开展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实施预警发布,启动应对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过剩,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比,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80%(不含80%),实施积极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合理配置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定期存款存储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水平;

(二)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适中,即个贷率在80%至85%(不含85%)之间,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适度控制结余资金不同期限的存款结构,减少中长期定期存款存储比例;

(二)随时关注资金数据,做好各项业务日常监测和分析,重点做好资金测算和业务规划。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即个贷率达到或超过85%时,以个贷率85%、90%和95%为预警临界点,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一)一级预警:个贷率在85%(含85%)至90%之间。

(二)二级预警:个贷率在90%(含90%)至95%之间。

(三)三级预警:个贷率在95%(含95%)以上。

第八条  当月末个贷率触及风险等级预警条件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于次月启动相应防控措施。

(一)触及一级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2.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催缴力度;

3.做好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提前兑付计划。

(二)触及二级预警时,在实施一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2.适度调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3.做好提前兑付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工作。

(三)触及三级预警时,在执行一、二级预警相关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2.暂停受理异地购房提取、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3.通过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认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预警指标的监控分析,当个贷率下降至下一区间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风险,逐级下调预警级别。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0%时,解除预警措施。

第十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各级别风险防控措施启用和取消时,及时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上述措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审:孙志伟
监审:周岩 赵明

终审:朱志勇 费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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