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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广东今年底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这些情况不发证!
※但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简易房、棚房等临时建筑
不在发证范围
保障农村妇女不动产登记权益
● 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 对于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但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以1993年11月1日作为时间界线,该时间节点前建成的房屋,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该时间节点后建成的房屋,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来办理确权登记。
● 对于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我们结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沿革,根据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按照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至1993年以及1993年以后等四个阶段,对不同情形提出了处理原则。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视情形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或经报有权批准机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涉及扩建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同时强调保障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方案》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方案》详细内容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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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州日报
编辑:花小圆
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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