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吃饭开票也要税号!税局是拿我们“开涮”么?深度解读16号公告,彻底弄懂什么是普通发票!

2017-06-19 会计说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公告):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有人认为是“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也有人认为“文件仅仅是对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各强调了一个问题而已,甚至都不能算是新规定”。还有一大批吃瓜群众表示:定额发票是否也要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出租车索取普通发票如何实现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坐高铁、坐飞机,索取普通发票也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操作存在难度……


所有这些纷纷扰扰的问题,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解读16号公告?


我们今天先来看看公告的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然后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这个规定:


第一时间规定。


公告发布时间为5月19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意味着有差不多1个半月时间给大家习惯和过渡。


第二主体规定。


“购买方为企业的”,且对企业的范围予以了定义: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这就意味着:


1、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个人要求开具普通发票时,不需要提供税号给对方,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给对方。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的借口;


2、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当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仍像往常一样提供单位名称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税号给对方。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开具发票的借口。


3、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也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国外客户没有税号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开具时仍跟往常一样操作。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国外客户开具发票的借口。


第三客体规定。


“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这一句规定了该公告适用的发票范围: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通用的普通发票及其他特殊行业发票,更不是手工发票。


这里有必要跟大家普及一下发票的种类。“营改增”大规模施行以来,我们取得的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这里不讨论,重点讨论其他发票。那么,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是否就是16号公告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呢?一起来看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是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格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相似度很高,均有对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但该发票名称明示为“XX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下图所示)。



2、全国普通发票:除了特殊行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方案,目前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XX省XX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XX省XX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XX省XX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其中:


(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二)通用手工发票及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或不能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与通用的普通发票及其他特殊行业发票。普通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文章开始的那些问题,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是的,停车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是普通发票,但不是16号公告里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本就不适用公告规定。何况,这些发票上根本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想填也填不上。


但是餐饮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大家7月1日之后因为业务需要出去吃饭,需要餐饮店开具发票时,记得把公司税号提供给对方,拿到发票时也要核对一下税号信息,否则回来不给报销呦!


第四行为规定。


上面说“不能报销”,是因为公告中提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是税收凭证?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提到的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内容,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税务机关(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16号公告中提到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有纳税人识别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进而解读中提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拿到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那么财务干嘛帮你报销?


第五其他。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本文转载神计报税(ID:shenji62111929),由会计说整理发布。



一个推荐

点击“阅读原文”,免费领取学习资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