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 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2018年11月4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起,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时,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在内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因此,有关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规则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期税务评论将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与解读。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总体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并明确将根据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另外,对于本年度扣除不完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扣除时间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总体而言,除大病医疗以外,大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采用了定额扣除的方法;同时在涉及多个纳税人共同发生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等支出时,允许配偶之间或多子女之间就是否采取分别扣除作出选择。相关要点参见下表所示。
征收管理
征求意见稿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征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规定: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述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外籍个人特别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德勤观察与建议
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无疑是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之一,充分体现了关注民生的理念。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项目较多且情况复杂,其适用范围、扣除标准和具体实施步骤的制定也成为了配套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大难点。通过前述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规定的梳理,不难发现除大病医疗支出采用限额据实扣除的方式外,其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均拟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这将使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更为简便,也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另一方面,从扣除方式上看,征求意见稿也赋予纳税人一定的弹性,如允许夫妻双方就某些支出是否进行分别扣除作出选择。这些都有助于纳税人充分且灵活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切实实现减负效应。然而,享受便利和减负红利的同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应遵从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规要求。
纳税人
不难看出,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的合规遵从度和诚信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对信息提交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资料则会面临违规行为通报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以及被实施联合惩戒。因此,纳税人应在充分了解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扣除时间、凭证要求等具体内容的基础上,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而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保证个人税务合规性及良好信用记录。此外,纳税人应注意向有关收款单位及时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并妥善保管前述凭证资料备查。
在华外籍个人
现行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住房、伙食、洗衣、探亲、语言培训及子女教育费等免税补贴待遇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是否延续,是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普遍关心的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外籍个人“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的表述,预示外籍个人免税福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很可能会得到保留或延续。建议相关外籍个人应持续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政策的出台,同时结合后续的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专项附加扣除和免税补贴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并将选择的结果及时通知雇主。
扣缴义务人(雇主)
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雇主作为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款计算缴纳过程中负有信息收集、资料报送、扣缴申报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合规义务,因此企业很可能需要建立与专项附加扣除机制相适应的内部工作及风险管控流程。对于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而言,寻求高效智能的科技解决方案尤为重要。
鉴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时间已日益迫近且可能面临的不菲工作量,有关企业应立即着手考虑应对措施,例如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派遣外籍员工、本地雇佣员工、高管等)薪酬福利政策进行梳理及必要的更新,建立有效的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收集及报告平台,与相关员工进行针对个人所得税新政的沟通交流等。另外,有关雇主对于雇员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负有真实性的审核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似乎并未予以明确回应,但要求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更正,并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情形下向税务机关进行告知。
总体而言,虽然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解答了此前广大纳税人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少疑问,但具体操作办法仍有待细化。例如:对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而言,如何进行“首套住房贷款”的认定仍未明确;以及纳税人在某个纳税年度中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或衔接贷款利息支出扣除等问题也尚不清晰。因此,企业和个人在就专项附加扣除有关工作进行积极准备的同时,仍应关注后续细则的动态。我们亦会持续关注政策进展情况并进一步与您分享相关资讯。
注:
1. 征求意见稿全文:http://yjzj.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1701566
2. 相关内容参见“个人所得税改革聚焦”系列德勤税务评论(2018年7月3日与9月3日分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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