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快讯】海南出台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6月8日,国新办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政策总体框架。在跨境直接投资方面,海南将探索适用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直接投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行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LP(合格的境内有限合伙人)的两项制度。
日前,海南出台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海南QFLP试点正式落地。QFLP制度最早于2011年在上海展开试点,后陆续拓展至北京、深圳、珠海、广州等地区。海南QFLP制度的落地对促进QFLP在海南集聚发展、进一步引进和利用外资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快讯将重点关注海南QFLP政策的主要条款,并对海南QFLP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一般规定
根据《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
《办法》明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这意味着海南允许设立“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的QFLP架构,给予企业的选择更多,也更具有灵活性。
从设立程序上看,海南QFLP的申请设立流程较为便捷:(1)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3)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在申请推荐函时,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3)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4)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6)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总体上看,海南QFLP申请设立的流程较短,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并不复杂。同时,海南可出具推荐函的主管部门包括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级次更高,类别也更多,企业申请推荐函时的可选择性更高。
《办法》还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因此遵循《外商投资法》确定的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其工商登记程序应与内资企业一致。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设立条件
虽然《办法》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境内外股东/合伙人资格均未作明确规定,但要求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有至少2名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任职经理且个人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我们建议企业在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时合理判断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满足上述要求。
(二)主营业务
《办法》明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据此,海南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除发起设立QFLP基金外,还可以在海南或国内其他地区发起设立或管理一般的内资PE/VC基金。
三、股权投资企业
(一)设立条件
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类似,《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境内外股东/合伙人资格无明确限制。而在高管资格要求上,《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未作明确规定。可见,《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准入并无限制,其设立较为便利。
(二)投资方向
《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办法》,海南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负面清单”之外的业务:(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负面清单管理体现了须以直接投资形式进行投资的倾向及须确保资金来源及用途正当的原则。但根据《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投资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预留了空间。具体何种类型标的可能被认可,有待《办法》实施后持续关注。
四、资金汇出
在外汇方面,QFLP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在资金投向方面无外汇政策障碍。从银行审核程序上看,海南《办法》规定试点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五、海南财税扶持政策
对于行业关注的财税扶持政策,《办法》仅提及了政策方向,仍有诸多事项留待后续相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给予明确。
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办法》明确了两个方向:
(1)积极推动纳入鼓励类目录
《办法》要求,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和鼓励类外商投资目录。被纳入上述目录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20〕31号(“31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在2025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更多内容详见德勤有关31号文的解读)
相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而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会被纳入目录尤为业界所关注。我们注意到,有关部委正在修订相关的产业目录,在目前发布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内容: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发改委、商务部2020年7月31日发布),海南部分第30条:资本投资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发改委2020年9月1日发布)第72条:跨境投融资双向开放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有关部门在《办法》中对目录修订工作的积极表态,我们乐观估计,年底上述目录条款正式修订完成后,落户海南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有望享受15%的税率优惠。
尽管如此,所得税方面仍有若干重要问题需要政策制定者和投资人关注,例如:
15%优惠税率是否适用于合伙人:31号文所规定的15%优惠税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如公司制企业)。若股权投资类企业为合伙制,则该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由合伙人按份额各自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能引发合伙人层面是否可适用15%优惠税率等相关问题。期待未来细则可以进一步明确合伙形式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税务处理,包括普通合伙人(GP)的超额收益(即carried interest)、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注:该投资收益既无法享受31号文规定的15%税率优惠,也可能无法适用财税[2020]32号文规定的15%个税优惠)等事项的税务处理。
考虑到《办法》和31号文旨在鼓励股权投资业务在海南落地发展,如果合伙企业在海南从事实质性运营,对于其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给予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应更有利于QFLP在海南的健康发展。
如何判定“实质性运营”:与一般企业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际运营管理通常由管理人负责。鉴于31号文规定享受优惠企业需满足“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则股权投资企业应如何满足这一要求,管理人所在地及其实际活动发生地是否会影响“实质性运营”判定,仍有待政策明确。
(2)产业园区地方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已挂牌成立11个重点园区。不同园区的地方补贴扶持政策在实操中存在差异,且在给予优惠的力度上有较大自主权,拟落户企业需与入驻当地政府部门沟通确认。
2.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
《办法》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上述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系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20〕53号)认定,主要为有关人员享受服务保障待遇提供便利,即《办法》中所说的落户、购房购车等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优惠以外,股权投资管理人才还有可能根据财税[2020]32号文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15%部分的所得免征个税优惠。享受这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认定应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更多内容详见相关的德勤税务快讯)。该人才暂行办法将可享受优惠的紧缺人才以目录方式进行了列举,虽然“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并未作为单独条目列示,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人员仍可能被归属于目录中列举的“金融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大项及其下属的部分明细项目(如“基金经理”、“行业研究人才”、“产业投资咨询人才”、“财富管理人才”等)进而获得优惠资格。
由于缺乏更具体的指引,能够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股权投资管理从业人员是否必须在持牌的股权管理机构任职,该政策是否对个人有相关资质或职务级别的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建议拟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人员与当地人事部门和税务机关确认。
六、QFLP的优势
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QFLP制度似乎已经不具有突出优势。但结合各地QFLP政策的发展来看,各方面限制正在逐渐放宽,如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限制的取消,投资人资质的放宽,包括上海地区将允许QFLP的投资领域扩展到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我们理解,QFLP的未来发展仍可以期待。而从现阶段来看,QFLP制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其优势:
(一)设立条件较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更宽松
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是境外投资人开展境内投资的渠道之一,主要形式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QFLP。虽然三种形式都属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但具体要求不同。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均有一定要求,且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要求更高,而近年来各地对QFLP投资人资质的要求已经逐渐放宽,海南则对此无额外限制(须满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要求),对境外投资者而言更容易设立。而投资方向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范围相比QFLP较小。综上所述,QFLP相比另外两种形式在设立要求上更宽松,投资范围更广。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放宽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结汇较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更便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出台之前,QFLP利用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优势明显,相对便利了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28号文明确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该文放开了资本金结汇不能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对QFLP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但从结汇角度来看,QFLP相比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旧存在其便利性。根据《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账户。而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含“投资”字样)的人民币形式(含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因此,被投资企业接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金后,其资金用途需要受结汇待支付账户支出范围的限制,但QFLP投资的企业则不受该等限制。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接受QFLP的投资在资金使用上相对更便利。
(三)海南省将进一步探索QFLP资金跨境流动的便利化措施
除上述优势外,海南省还将进一步推进QFLP外汇管理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同意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资金汇出入管理。海南还将在推进QFLP业务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QFLP资金汇出入的便利化管理模式。此外,《办法》还明确,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我们期待新的政策能有效促进QFLP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QFLP试点的发展。
德勤观察
海南在QFLP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程度的宽松和便利。在注册审批程序上,简化前置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函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在设立的具体条件上,海南也放宽了申请主体的资质要求,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股东资格等均不作限制。此外,依托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海南正不断推进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便利QFLP在海南开展业务。
此外,地方财税扶持政策一直是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选址决策时关注的重点。本次《办法》规定的财税扶持政策,在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大背景下,无论是对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还是针对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均有不少政策亮点。该等政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吸引外商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管理人才在海南集聚,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业对外开放,推动QFLP业务在海南的发展。
但相关各方也应关注,除前文提及的税收优惠问题外,实操中QFLP的税务处理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境外合伙人的税务处理方面。例如:在典型的“香港机构投资者 – 内地合伙企业 – 内地被投资企业”的架构下,对于通过内地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香港机构投资者应以何种身份纳税(即以非居民企业的身份按消极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还是以非居民企业在内地的常设机构身份按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优惠待遇等,实操中各地税局看法各异。未来,对于诸如此类税务实操不确定性问题,海南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也可能影响QFLP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选址决策。
目前海南《办法》刚刚出台,相关条文的执行情况与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尚不明晰,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对海南QFLP政策保持关注,同时结合自身商业运营情况考虑享受财税扶持等优惠政策的可能性,在实际落地投资前建议与当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
德勤团队也将密切关注海南QFLP政策的后续落地,并积极献言建策,共同为推动海南QFLP业务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
林珏
德勤 合伙人
+86 755 3353 8123 / +86 185 6563 2576
erilin@deloitte.com.cn
姜妍
德勤 合伙人
+86 755 3353 8088
aileenjiang@deloitte.com.cn
林创亮
德勤 经理
+86 755 3353 8662
leoclin@deloitte.com.cn
计芳
勤理* 资深法律顾问
+86 10 8512 5562
fji@qinlilegal.com
*Shanghai Qin Li Law Firm(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is a firm associated with Deloitte Legal.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德勤团队:
林珏
合伙人
+86 755 3353 8123 / +86 185 6563 2576
erilin@deloitte.com.cn
董德标
总监
+86 755 3353 8682 / +86 186 8993 3255
debdong@deloitte.com.cn
免责声明:
第三方机构如想转载德勤微信文章,请原文转载(不得修改)。如文章内容有改动,须在发布前获得德勤的审核批准。同时,请必须在文章内附以下信息及免责声明: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德勤有限公司、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德勤网络”)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任何德勤网络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往期【德勤税务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