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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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徐文魁拒服兵役的处理通报》称,经信州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徐文魁作拒服兵役问题处理。
通报全文如下:
2020年夏秋季征兵期间,我区东市街道适龄自愿报名的应征青年徐文魁,男,身份证号3623011998*****018,大专应届毕业,经征兵体检、政考合格,被信州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2020年信州区预定新兵并参加役前训练。
役前训练期间,徐文魁思想反复波动,入伍意愿下降,经常以各种理由拒不参加训练和集体活动,经干部骨干多次教育引导,未有任何改变。
鉴于徐文魁此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信州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徐文魁作拒服兵役问题处理。处理意见如下:
一、由东市街道办事处对徐文魁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二、将徐文魁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徐文魁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支持;
三、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得录用徐文魁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四、公安部门在徐文魁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徐文魁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得为徐文魁办理经商手续;
七、按照信州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的1—3倍予以罚款20000元,由东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罚款上缴区财政;
八、由新闻媒体将徐文魁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怎么说?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69条规定:(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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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俞晓磊
审核:卢珊、范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