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先后从无防护孔洞坠落身亡!班组长、专职安全员等拟追刑责
日前,江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一起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作业人员(姜某东、佟某华、刘某明3人)在距离地面18.52米高处的套笼外作业平台,违章使用安全带挂钩挂扣在需移动装配的钢格栅板上,实施拖移作业,未采取防坠落措施,导致三人先后从无临边防护的孔洞中坠落,造成事故发生。
1.江苏长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1)违规组织高处作业。安排无高处作业证人员在18.52米高处从事套笼外平台钢格栅板安装作业;作业前未编制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安全条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明确专人在现场对高处作业进行统一指挥监督,现场监护不到位。
(2)质量管理存在漏洞。未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将长度偏差不符合规定要求且缺角的钢格栅板吊至现场进行安装作业,缺乏过程控制,增加了高风险的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3)安全生产风险危害因素辨识不全面。
(4)劳动用工违法。在企业定员定岗、劳动组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无长期固定作业人员,以工程外包的名义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有效落实到位。
(5)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2.响水源鑫德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是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2.佟某华,男,江苏长风公司生产部一队装配班组装配工(响水源鑫德公司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在66号套笼外作业平台安装钢格栅板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履行登高作业审批手续,违规将安全带挂钩挂扣在可移动的钢格栅板上,导致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3.刘某明,男,江苏长风公司生产部一队装配班组装配工(响水源鑫德公司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在66号套笼外平台安装钢格栅板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履行登高作业审批手续,违规将安全带挂钩挂扣在可移动的钢格栅板上,导致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王某华,男,江苏长风公司生产部一队装配班组班组长(响水源鑫德公司人员),负责66号套笼外平台钢格栅板的安装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期间已对其立案侦查。
2.张某成,男,江苏长风公司安环部专职安全员(响水源鑫德公司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期间已对其立案侦查。
3.王某忠,男,江苏长风公司安环部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事故调查期间已对其立案侦查。
1.窦某荣,男,江苏长风公司和响水源鑫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季某其,男,江苏长风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总监、生产部负责人,主管公司生产工作。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陈某华,男,江苏长风公司总经理,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华,男,江苏长风公司生产部一队队长(响水源鑫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张某志,男,江苏长风公司生产部外场主管人员,建议由江苏长风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对有关单位、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已移送盐城市纪委监委,由盐城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江苏长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建议由射阳县人社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响水源鑫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盐城市应急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违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建议由射阳县人社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公司违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涉嫌超出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建议由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附原文:
来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张晓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