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法官在线 | 公告栏贴文诽谤,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兢兢业业服务业主
积极主动配合居委
孰料近日风波频现
公告栏贴满声讨书
质疑诽谤让人心寒
求助欣法官
遇到以上情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
法官你好,我是上海一个老小区的业委会主任,任职已近3年,为了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提高业主满意度,做了大量工作,本来大部分业主对我们业委会的工作还是挺认可的,但是近段时间出现的状况,实在让人寒心。付出了这么多,结果还被人质疑、诽谤,我们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
业委会主任的工作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做好了大有意义,但要做好确实不容易。你先说说小区近期出现了什么状况?
居委会和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小组联合在小区的公告栏张贴告知书,公布我侵害业主利益的主要问题,质疑我违规使用业主的资金,滥用维修基金,超额开支,阻碍业主维权等等。业主们可以通过程序罢免我,但这样无端地进行人身攻击,我实在无法接受!
你说的问题并不少见,业委会既要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也往往出现在这两个方面。
我们现在的处境似乎是业主和居委会都不满意业委会的工作,这可以理解,大家可以协商改进,甚至改选,但像居委会这样直接在小区进行公告,而且公告内容都没有事实依据的做法,只能加深彼此的矛盾。他们这样败坏我的名誉,我就是辞了业委会主任不做,也要到法院讨一个公道!
你是想要恢复名誉吧?
是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呢?没有事实根据散布负面言论、中伤我和业委会的声誉,这种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吗?
侵犯名誉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侮辱,即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
诽谤,即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结合主观过错、公告内容有无侮辱之言词、有无捏造之虚假事实等多方面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其实老实说,现在业主和居委会说的有些情况,确实是我们工作中在透明度、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业委会成员之间也有过分歧,只是当初不够重视。
你从事的工作是有一定特殊性的,譬如:
知名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同样的言论,对普通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对公众人物却可能不构成,因为公众人物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担任业委员主任是要具有一定的公益和奉献精神的,且业委会履职情况毕竟关涉广大业主利益,所以,法律赋予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之责,业委会也应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只要指导和监督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业委会及成员也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你说的道理,我在参选业委会主任时也曾学习体会过:业委会履职、居委会职责和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业委会履职要更注重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居委会和业主的监督要更注重方式方法,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是的,名誉权的纠纷就算解决了,社区的矛盾可能仍然存在,从有效解决问题来说,还是建议你跟居委会以及上级部门做更进一步的沟通。
谢谢你的解答!我们业委会成员是该好好商讨一下今后的工作思路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欣法官
本期的名誉权纠纷就聊到这里,有更多问题欢迎留言。往后几期我们聊聊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问题。
周欣法官工作室
特约作者:胡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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