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赠与有效吗? | “欣”说法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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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蔡阿姨
小明,房产证上凭什么是你的名字?房子应该是我的!
凭什么?凭我是我爸的儿子,凭我在我爸生病期间悉心照料。我爸生病的时候你跑哪里去了?现在想要房子?我还想问你凭什么?!
小明
蔡阿姨
房子当然应该是我的,我跟你爸是合法夫妻,更何况你爸在我们结婚登记当天就立了遗嘱说我是唯一继承人!
还好意思说!当初你来我家做保姆照顾我爸,没想到我爸跟你结婚后你就变了,我爸生了病你也撒手不管,是何居心!
小明
蔡阿姨
别扯那些没有用的,反正我手里有你爸写的遗嘱,房子就应该是我的!
有遗嘱又能怎么样?这房子是我爸看指望不上你,生前执意要过户到我名下的,现在想要房子,妄想!
小明
蔡阿姨
哼!那咱们法庭上见!
生前已经立过遗嘱,
又将财产赠与了继承人之外的人,
这份赠与还有效吗?
我们来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是,遗嘱人亦有权在生前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来处分其合法财产,该处分行为不受遗嘱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的生前行为如若与遗嘱内容相左,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即灭失或转移的,应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本案中,立遗嘱人虽然在结婚登记当天立下遗嘱,将蔡阿姨指定为唯一的继承人,但婚后生病期间他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儿子小明名下,此赠与行为应视为是对其所立遗嘱的部分撤销,故房子应当归小明所有。
遗嘱之事需谨慎,
知人知面不知心;
变更撤销要及时,
省却身后麻烦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020年,《“欣”说法》来啦!
该栏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级版,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次围绕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以崭新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相关音频可在喜马拉雅和蜻蜓FM搜索“上海一中法院”同步收听,敬请关注!
作者:吴广振
配音:旁白/赵雅丽
蔡阿姨/王梦茜
小明/苏弋
欣法官/王一凡
音频制作:苏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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