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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不够,“包装”来凑?| “欣”说法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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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小明


大哥,看房吗?地铁一公里、江景大平层,房东急售、价格好谈,错过不再有哦?


我社保还差三年,没有购房资格啊。

小胖

小明


小事情,我们公司可以“包装”的。


那太好了!

小胖


  一个月后……



是房产中介公司吗?房屋交易中心那边说我不满足过户条件,不给我过户,我该怎么办啊?

小胖

小明


你跟房东商量一下,等你满足过户条件了再过户呗。


房东根本不愿意等。

小胖

小明


那我们也没有办法了。


你们公司当初不是说可以帮忙“包装”,保证我可以买到这个房子吗?

小胖

小明


那又怎么样呢?我们已经促成你和房东签订合同了,反正我们的义务都履行完了。


你们公司根本没有履行承诺,我现在已经赔偿了房东18万,我要求你们退还我中介费,并赔偿我3万元!

小胖

小明


那是不可能的。


我这里有你们公司当时给我写的承诺书,咱们法庭见!

小胖


一次失败的交易,一方说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一方说对方根本没有履行承诺,房产中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小胖的损失?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小明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明知本市限购政策的情况下,承诺对小胖进行“包装”,致使小胖相信借助该公司的“包装”可以规避限购政策,从而实现购房目的。小明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作为居间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忠诚勤勉义务,致使委托人的利益陷入危险状态,应当退还中介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胖明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依然同意小明公司进行“包装”,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小胖已经赔偿18万元的情况下,小胖要求小明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其3万元是合理的。


 

 买卖房屋是大事,

 限购政策要拎清。

 所谓包装不要信,

 流程正规才可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欣”说法》来啦! 

该栏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级版,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次围绕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以崭新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相关音频可在喜马拉雅和蜻蜓FM搜索“上海一中法院”同步收听,敬请关注!

作者:翟宣任

配音:旁白/方玥人

   小明/苏弋

   小胖/李皓祥

   欣法官/姚卫华

音频制作:苏弋

编辑: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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