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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与治理策略

金融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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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电子化

文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刘绪光 方晓月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杨帅

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业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提出了较高要求,以“无接触”“人机互动”为特征的互联网保险,既是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更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疫情期间为保持人民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提供了有力支持。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在快速发展中也呈现出新的问题和风险,如何在回归保障本源、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升行业治理水平、防范化解新的风险,在当前尤其值得探究与思考。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规模、质量及风险特征

当前互联网保险规模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新技术、新主体、新对象、新数据等多要素综合配置,渐成合力,与之相伴的风险更具隐蔽性、涉众性和复杂性。


1.量增

2019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企稳回暖,行业参与率稳定,寡头竞争与专业化垂直机构并存的市场格局渐成。

 

保费规模方面,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总额2696.32亿元,同比增长42.77%。其中财产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838.62亿元,同比增长20.60%;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1857.7亿元,同比增长55.70%。保费规模增长明显,占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比重逐渐增加。如图所示。

图 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及占比趋势

 

机构数量方面,共有70余家财产险公司和62家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与2018年同期基本持平。机构总体保持平稳状态,行业参与率趋稳。

 

市场集中度方面,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前8的财产险公司合计保费占比76.56%,较2018年同期增加1.26%,行业集中态势持续;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前10的人身险公司合计保费占比87.5%,较2018年同期下降4.7%。在寡头竞争的有限空间内,部分中小机构通过在垂直领域深耕细作,占据特定细分市场一席之地。

 

此外,互联网健康险规模持续走高,互联网非车险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且首次超过互联网车险业务;第三方渠道仍是互联网人身险和互联网非车险的主要经营渠道,互联网车险渠道以保险公司自营移动端为主。

 

2.质优

互联网保险植根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发挥长期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回归保障本源,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31.3万亿元,占GDP比重34.8%,已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以“无接触”“人机互动”为特征的互联网保险,既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风险保障等基础服务,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为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互联网保险适应消费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的转型升级,一方面通过质量保证险、退货运费险等产品,积极贴合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另一方面深耕细作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传统险种,为建筑工程、设备制造、医疗教育等各类型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风险保障。此外,新兴的美团外卖骑手保险、滴滴车主保障计划等,在提高餐饮、出行领域风险应对能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


坚守服务民生的初心使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险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覆盖率和便利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互联网保险基于数字化技术提高了应对小额、分散和高频风险保障需求的能力,通过深挖中小企业产业链数据和智能风控技术,为其提质增效和融资增信提供服务,提升保险普惠水平。在解决“三农”痛点方面,互联网保险不断尝试突破,满足不同地域、农产品特色风险保障需求,填补传统保险的产品空白。如针对樱桃种植的降水风险因素,专门开发了樱桃降水量指数保险,针对冬枣种植的沾化冬枣冰雹保险等。对于疾病、老年等高风险人群,互联网保险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定价、管理能力,将不可保风险变为可保风险,针对性地开发出糖尿病、高血压等特定疾病保险。多层次的保险产品供给拓展了保险保障空间,较好地助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缓释社会风险。联网保险积极承担社会治理职能,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患关系等方面作用显著。如人保财险与北京安贞医院、积水潭医院和阜外医院合作推出的手术意外险产品,使得三家医院的医患纠纷率由37%下降至18%。网络安全方面,面向云计算服务商、互联网企业推出网络安全综合保险,提供数据丢失、网络盗窃等风险保障,成为企业抵御网络风险的新型选择。家庭保障方面,互联网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提供更为精准、精细的风险保障服务,夯实家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稳定器作用,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3.险新

互联网保险依托新技术,挖掘新数据,更多服务主体、更广泛服务对象和更快的服务速度,对行业传统的风险识别与监管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新技术应用的合规性评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对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技术使互联网保险在本质上由“人人交互”转变为“人机交互”。在数据、算力和算法的发展支撑下,人工智能在保险业的作用趋强,在精算定价、风险欺诈、智能客服、实时赔付等领域应用广泛。但机器算力的不稳定和机器算法的黑箱可能产生技术安全、隐私泄露、责任主体较难认定和合规风险,也易导致市场出现新的甚至不可预知的传染源。


新主体的涌入对传统保险机构产生冲击,且不同主体间责任分担与风险应对更加复杂。大量互联网企业、科技公司嵌入保险服务链条,其快速迭代、资本逐利性以及对网络效应的极致追求与保险经营的稳健性要求有所冲突。专业化的分工使保险服务产业链被拉长,新主体与传统保险机构跨业合作机会增多,各环节的参与主体与责任界限难以辨析,风险在保险行业内部与外部交叉嵌套,也易引发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新对象的长尾化特征增加了潜在风险的涉众性和传染性。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和全民风险意识的提高,拓宽了保险服务范围,以往不能买和不想买保险的消费者很容易成为保险受众,保险服务涉众性更强,偿付能力面临更大挑战。此外,新老受众金融素养参差不齐,大量消费者较难完全理解专业保险条款,互联网保险的投诉量大且增速较快,给行业带来一些负面评价。


新数据的依赖易造成行业集中度和垄断特征在局部领域不降反升,数据滥用与隐私泄露问题加剧。随着数据价值的凸显和保险科技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保险对于数据依赖程度不断加强。数据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下可能导致更高的行业集中度。如果数据服务商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其运营将为保险业带来大规模影响。此外,对数据日益激进的逐利倾向也易导致数据滥用、隐私泄露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市场格局

互联网保险的供给主体包括持牌和非持牌两类,其中持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非持牌机构包括大型互联网企业和中小科技公司。各类机构基于自身资源、技术、场景等优势,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核保理赔等方面不断探索,推动行业更好地适应创新驱动下的数字经济保障需求。


1.持牌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一类为保险公司。传统大型保险公司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产品供给角色,试图成为连接、整合甚至管理整个保险生态的主导者。当前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已开始探索构建互联网保险闭合生态圈,持续促进客户迁徙、丰富自身流量来源。如人保集团成立人保金服,在汽车后服务市场、农村金融、电子商务等方面开展跨界整合,构建创造客户价值的综合生活服务生态圈。平安集团通过“一个客户、多种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布局社交、医疗、消费等场景,在保险业务与生活场景间实现流量转化。传统中小型保险公司凭借互联网技术和渠道在产品创新和触达客户方面争取“弯道超车”机会。如部分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孵化创新型平台实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定制化。国华人寿于2018年投资北京“悟空保”公司,合作探索C2B商业模式,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引导消费者化被动为主动,参与产品设计和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化、差异化。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由于设立时间短、整体规模有限、前期投入大,尚难摆脱亏损状态。各家机构结合多年实践,正逐步探索由产向寿、由短向长进行产品拓展和服务模式升级。如众安保险深耕健康领域,通过与可穿戴设备制造商及运动APP合作,深度挖掘个人运动数据,实现个性化定价;通过与滴滴等服务平台合作,将高额保费碎片化;通过布局互联网医院,打造便民惠民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第二类为保险中介机构。传统中介机构将保险代理人队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采用线上线下(Online to Offline)模式,实现个性化风险管理和价值服务。一方面持续发挥原有线下队伍的优势,立足社区、贴近客户;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实现客户精准定位、智能风控。如泛华集团“掌中保”移动销售终端,支持快速准确报价、现场投保和客户管理等功能,实现“移动展业、风险管控”同步完成。互联网中介机构大多采用保险电商模式,并不断向产业链纵向延伸,实现从某一领域的垂直电商平台到综合型平台的升级。如慧择网早期主要为销售端服务创新,现已升级为综合型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集产品对比功能、保险垂直交易与预约购买及保险专业咨询互动为一体,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体系。


2.非持牌机构——互联网企业和保险科技公司

第一类为互联网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凭借数据技术、场景流量和触达客户能力,通过与持牌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或战略合作,逐步从代销产品深入到保险服务。如蚂蚁金服以支付宝平台流量,结合深入用户洞察,在健康险领域,开发“好医保”,满足用户重疾保障、门诊医疗需求;在年金险领域,开发“全民保”,支持一元起投,降低养老保险门槛。同时引入“保民公社”“赔审团”等社区运营手段,通过讨论、问答、评审机制,提高用户参与度、提升用户保险认知。新兴互联网企业通过场景化、定制化的提质增效服务,以及社交属性产品创新,实现获客、留客与活客。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类:面向A端代理人服务,主要借助互联网工具助力代理人展业,提升销售业绩。面向B端企业服务,包括场景定制、企业雇员保险等场景端创新。面向C端个人营销服务,包括比价平台、管理型总代理、保单管理等,通过深耕保险领域,直面用户保险需求。


第二类为保险科技公司。保险科技公司以及为保险公司提供软硬件平台、系统技术、数据分析等服务的技术服务商,以解决保险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痛点为目标,从基础设施层进行科技赋能,在提供快捷保险服务的同时,构建完善的保险科技生态圈。如保险科技公司“豆包网”,致力于为保险机构提供智能营销、智能客服、智能理赔等“SaaS+小程序”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


快速发展中呈现出的问题、风险及其成因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新主体的涌入、新用户的覆盖和新数据的挖掘,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保险在机构、产品、人员、数据、费用五个方面呈现出新的问题。


一是机构方面,主要体现为持牌机构超范围经营、非持牌机构违规经营、持牌和非持牌机构职责定位不清。如某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与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涉嫌违反“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应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要求。部分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公司在没有保险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实质从事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保险经营行为。因业务流程和责任归属划分不清,保险机构及第三方销售平台在发生保险争议纠纷时易出现推诿等情况,处理时间冗长,消费者体验不佳。


二是产品方面,保险机构片面追逐消费互联网“流量经济”红利,在产品设计、宣传及营销方面缺乏保险专业属性。产品设计上,部分保险机构为追求低价获客,设计出“钩子”产品。这类产品容易扭曲定价,引致大量客户围观抢购,极易超赔,扰乱产品体系稳定。产品宣传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明确,易误导消费者。产品营销上,部分保险机构利用网络的跨区域性,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违规展业。航意险等高度依赖场景的碎片化产品,在一些出行类网站上常被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三是人员方面,存在保险代理人员超范围执业、非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现象。如个别代理人通过借用多人信息办理执业登记,同时使用20多家保险公司的APP从事保险销售。部分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依托ToA类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中介服务。此外,部分投保人为减免首期费用,转化身份为“代理人”,通过从事保险产品推介获得首期减免。这些“共享代理人”与“客户代理人化”的现象,表面上可以增加部分群众对保险的认知,实际上却暗藏较大的责任风险。


四是数据方面,保险机构在数据采集、数据保护、数据共享与融合方面存在不足。在数据采集方面,部分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不能确保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不能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等问题。在数据保护方面,部分保险机构存在未经客户同意泄露其证件号码等敏感信息,或者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等问题。在数据共享与融合方面,数据交流平台和统一的数据指导标准供给不足、不优。行业APP、API,各类小程序标准不一,数据难以汇集整合。


五是费用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代理人员和非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费用列支与支付不规范、违规利益输送等问题。如少数第三方网络平台还存在代收保费,获得保险销售佣金,或获得以保费规模、保单件数挂钩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的行为。部分保险中介人员假借推广费的名义,获得来自非执业登记保险机构的佣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非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存在以分享链接等形式销售获佣金等行为。


上述乱象,主要原因在于机构与机构、机构与消费者、机构与监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缺少沟通协调机制的条件下,不断地被互联网放大,其结果是互联网保险服务的边界愈发模糊,主要表现为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的边界、法人与自然人的边界以及人工与机器的边界模糊且呈加剧的态势。这对现有的机构监管、产品监管、代理人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


互联网保险治理策略的初步思考

互联网保险本质上是随着国家“互联网+”战略推进、保险渗透率不断提升、网络经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产生的新兴业态,应从网络治理的规律中探寻监管逻辑和风险治理路径,优化营商环境和监管规则,进一步提升资本、技术、数据等相关要素的配置效能,聚焦互联网保险的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工具三项核心要素。


一是在治理主体方面,建立完善多层次互联网保险治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治理理念,依托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业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建立完善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多层次治理体系。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更具适应性、竞争性与普惠性的业务形态和商业模式,鼓励传统大型保险公司生态圈建设、引导中小型保险公司数字化转型、支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技术创新,完善多层次的产品供给结构。


二是在治理客体方面,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首先是管业务,其次是管技术。管业务即关注科技驱动的保险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并延伸至背后的相关机构,主要包括应用保险科技的持牌机构,也包括大型互联网流量平台和保险技术服务商。管技术是指对支撑保险业务、辅助保险机构与消费者交互活动的底层技术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延伸至相关机构。


三是在治理工具方面,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和治理更应注重新兴技术工具的支撑和辅助。保险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性强、行业延展性高,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众性和传染性。伴随着保险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保险产业链主体越来越多元,产品创新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在强调特许经营原则以及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产品备案要求的基础上,互联网保险的治理还应充分运用新兴技术手段,推进常态化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建设,并根据技术特点调整优化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行业基础设施和数据的支撑作用,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切实实现销售可回溯等,与相关治理主体共同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文章内容仅为个人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参考文献

[1]李东荣:《疫情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应用思考》,载《中国金融》,2020(07)

[2]潘功胜:《探索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长效监管机制建设》,https://www.sohu.com/a/281112279_674079

[3]刘绪光、徐天骄:《国际保险科技发展实践与监管趋势》,载《金融市场研究》,2017(05)

[4]杨农:《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选择》,载《金融电子化》,2019(12)

[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2019年互联网财险市场分析报告》(2020)

[6]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9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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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新媒体部:主任 / 邝源  编辑 / 潘婧 傅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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