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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磨砺法律之剑,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链——浅谈打击银行卡非法买卖活动的方法

金融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 2022-11-29

文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马月全  张伟  张磊

几年来,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给予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案发后打击具有滞后性,群众财产往往已经受损,即使破案了,违法所得也已被挥霍,被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把防线设立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开展违法犯罪源头治理、加强前端的防范工作成为重中之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非法银行卡获取并快速分散转移受骗人员资金是其必要手法,打击、治理、惩戒开办及贩卖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是源头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关键环节的有力措施。当前,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对扼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违法活动不会轻易消失,犯罪分子必将负隅顽抗。近段时间来,以高额利诱他人出卖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获取犯罪工具的重要方式。本文通过对涉案账户的分析,揭示当前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现状,探讨有效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的有效手段。


对近期涉案账户的剖析

1.总体数据统计与分析。笔者对北京某区域一家银行部分网点2021年4至12月的涉案账户数据进行了统计,详见表1。


表1    XXXX银行2021年涉案账户统计


从表中数据反映出以下几点:一是涉及网点数量有明显增加趋势,说明此类非法活动范围逐步扩大。二是涉案账户每月数量总体变化不大,但考虑到限制个人开立账户数量的政策,可推断参与人数有增加趋势。三是当年开户账户占比约50%。四是当年开户账户数量逐渐减少。


2.账户抽样剖析。笔者抽样选取了一些涉案账户,对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账户1:客户任**,证件号码6127311978********,户籍陕西省,开户时间2021年5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涉案已被公安机关冻结,网点多次联系客户均无果。


账户2:客户邹**,证件号码6103221993********,户籍陕西省,开户时间2021年6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目前未被司法冻结,但账户已被管控,业务受到限制,银行系统显示客户职业为工人,工作单位为******技术学院,网点多次联系客户均无果。


账户3:客户周**,证件号码6124282000********,户籍陕西省,开户时间2021年7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已被深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冻结。经网点联系,客户称为本人使用,未告知其他信息。


账户4:客户邓**,证件号码5224251996********,户籍贵州省,开户时间2021年5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因在微信中购买理财产品且交易频繁被公安部刑侦电信诈骗网络中心紧急止付,网点多次联系客户均无果。


账户5:客户李*,证件号码3709111996********,户籍山东省,开户时间2021年6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被深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多家公安机关冻结。客户留存的工作单位为“泰安****商贸有限公司”,经网点联系本人,其自称银行卡在搬家时被盗,已经自行报警处理此事。


账户6:客户秦**,证件号码1305821997********,户籍河北省,开户时间2021年9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未被司法冻结,但账户已被管控,业务受到限制。经网点联系,客户称为本人使用,用途为网上银行转账收款买卖商品,现账户已销户。


账户7:客户罗**,证件号码4415231998********,户籍广东省,开户时间2021年8月,客户在网点自助机具办理开卡业务,开户环节及现场审核环节无误,联网核查及人脸识别正常,业务办理确认为本人办理。该账户已被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冻结,经查询客户当天交易累计多达120余笔,交易渠道多为快捷支付、同业清算(他行汇入)等,交易对手为不同个人,资金快进快出,过渡性强。网点多次拨打联系电话均关机。


笔者共随机抽选了20户涉案账户,分类统计如表2所示。


表 2    抽样涉案账户分类统计


从上述了解的情况和表中统计数据可得出以下特征:


(1)身份真实性:确认开户人的证件真实有效,业务办理核查影像相符,账户确为本人办理。

(2)开户日期:有今年开户,也有往年开户。

(3)年龄成分:20~39岁后有16人,占比80%,80后、90后、00后是主要人员。

(4)地域特征:户籍地分散,以外埠人员为主,流动性大。


综合而言,这些涉案账户开户人员多以20至40岁、外埠人员为主,无稳定职业、流动性较大,有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卖出账户的嫌疑。


当前打击银行账户买卖活动

相关法律及操作难点

当前,涉及非法出售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项。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7条后增加了两条,即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其中,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和跨境网络赌博的大背景下,对于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国家设置了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即5年内无法正常网上支付,包括网银转账、网上各类消费及购物等。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支付结算方面,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银行卡买卖案件仍呈蔓延趋势,说明现行法律对新形式犯罪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把批量倒卖银行账户的犯罪分子比作“大户”,那么本文前面分析的这些账户开户者就是“散户”。对于“大户”,司法部门利用上述法律法规可予以有效打击,但对于“散户”,呈现出现行法律有而无效、有而无力的被动局面。在打击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散户”方面,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难点。


1.公安机关取证难。信息时代的犯罪,证据获取难度大。非法买卖银行账户行为,特别是“散户”方式,具有时间随意、地域自由、方式多样、过程迅速等特点,甚至通过网络交易,几乎不留痕迹,难以发现。而且,“散户”数量众多,而每个“散户”交易量又极小,在取证难的基础上,又有取证量大、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上述诸多法律法规中,都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取证,而若仍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思路对这些“散户”去抓现行定证据,几乎不可能。


笔者认为,正是现有法律对“散户”的操作困难,造成了当前此类银行卡买卖活动相对风险低、易实现、获利高的现状,使非法买卖银行卡活动获得了变相的驱动力,让一些违法者面对诱人的非法利益,敢于非法牟利、赚取差价,将非法买卖银行卡做成了一条开卡、出售、收购的“灰色产业链”。


2.金融机构控制难。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非法售卖银行卡人员的一些特点:20~40岁、外埠人员、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但是,符合这些特点的人员并非都一定会非法售卖银行卡!银行人员对可能的非法售卖银行卡账户人员在开户时作出甄别、预判,难度极大。而难以确认,就无法拒绝为其办理开户业务。


即使大概率确认开户人会去卖卡,银行仍难以拒绝为其开户。小偷之所以被称为小偷,是因为其进行了偷窃行为,但在其偷窃发生前,不能确认其为小偷,更是万万不能因怀疑其将为小偷而先予以惩处。售卖银行卡者同此理!在违法出卖前,其就是普通的银行客户,其售卖银行卡的可能概率再高,仍不能将其视为非法售卖银行卡者来对待,银行也不能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从前面数据统计可见,有一部分涉案账户为往年开户。若非涉案或有涉案嫌疑,银行对客户现有账户更是难以控制。因此,根本在于打击、震慑违法人,而不是在于控制账户。


对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的建议

“散户”单体虽交易量小,但如打击不力,积水成渊,形成数量庞大的群体,其危害不可小视。从表1中反映出当年开户的涉案账户数量明显减少,说明银行防范力度加大并取得了成效,因此金融机构严格开户审核是必要的,可有效扼制非法买卖账户的恶性发展,但作为被动的、防范性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治理非法买卖银行账号、特别是众多的“散户”,要有积极的、主动的手段。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当时猖獗的银行卡非法买卖给予了极其有效的打击;面对当前的新变化,要进一步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破坏其生存环境,开创围歼此种非法现象的新局面。


1.对“散户”,要有不同于“大户”的治理理念。对违法“大户”,按现行法律,可以取证、打击为主,但对“散户”,如前所述,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发挥效能,建议应以认定、惩处、震慑为主要方式。与“大户”相比,“散户”为个体而非组织,胆小、贪小利,多数可能违法不犯罪,如与“大户”用相同方法对待,因数量多而取证难、成本高,因买卖账户数量少、金额低而难以定罪,反而鼓励更多的人去当“散户”。这或许是当前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


2.完善法律法规,对“散户”的违法行为有可操作的认定方式。出卖银行账户者,多称银行卡等账户资料丢失,但同时将银行卡本体、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信息等所有内容丢得如此干净彻底,且丢失后不挂失,是极其违反常理的。因此,要完善《解释》中第十一条“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条款,让严谨的法律条文——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产品、服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落实到具体的认定依据,为打击违法买卖、非法获利行为提供有力武器。


3.对违法“散户”的惩处要能起到震慑作用。“散户”人数众多,甚至有法不责众的想法,对其的治理,应对典型重点人员予以严厉惩处,从而对其他有违法欲望者形成有力威慑。涉案账户开户人称账户本体及资料丢失且不挂失、又难以获取违法买卖证据的,可因其未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且未及时挂失、报警等原因以信用体系、行政手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分,使其受到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惩处,让那些有违法欲望的潜在“散户”看到得不偿失的后果而止步,从而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并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而一不小心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走向共同犯罪的道路。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历程,即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开始的各部门单打独斗,到国家层面的联合打击;从被动防御,到实施限制开户措施的主动反击,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猖狂一时已走入穷途末路。当前诈骗分子只能高额购买诈可用于诈骗活动的银行账户,说明了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成果。银行卡是此新形式犯罪的必要媒介,正是其犯罪链条的七寸;重拳治理银行卡买卖,正是从源头上扼制此新形式犯罪的有效、有力手段;治理手段的创新、重拳的形成,正是当前法制建设的要务。目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建议通过与时代相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制建设,让触犯法律者受到应有制裁,对不良动机者产生有力的震慑,从而有效挤压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直至将其消灭。


(栏目编辑:李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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