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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智能网联车时代下的科技保险——自动驾驶系统的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金融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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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电子化



      
文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中心

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我国汽车产业也进入存量竞争阶段。近年来,科技巨头、传统车企、造车新势力等竞相布局加码智能网联汽车(以下简称“智能汽车”),智能汽车正逐步成为除家庭和办公场所之外的“第三起居空间”,汽车的定位也将从单纯的出行工具演化为智能生活的主要载体。在智能汽车时代全面来临之际,科技保险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保驾护航”,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自动驾驶系统概述

自动驾驶系统作为智能汽车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从车道居中辅助(LCC)、防碰撞预警、自适应巡航控制(ACC),到特定条件下的自动驾驶、复杂路况下的全自动驾驶,技术迭代演进之快让人眼花缭乱,自动驾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这个时代“高歌猛进”。


根据IDC 2022年发布的《中国自动驾驶汽车市场数据追踪报告》,从国内主流自动驾驶系统的渗透率数据来看,2022年一季度达到23.2%,较2021年一季度提升了7.5%。根据BCG2021年国内汽车消费者年度调研,从消费者购车偏好因素来看,2005年除外观、油耗、价格外,消费者考虑其他因素的仅占3%,2020年这个数据增长到50%,其中考虑自动驾驶功能的占比约8%。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逐步成熟,消费者对汽车功能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尤其是自动驾驶功能备受青睐。


人类驾驶的思考模式是“在哪里”“去哪里”“如何去”,自动驾驶的原理也类似,其核心模块包括环境感知、决策规划、控制执行。环境感知模块主要负责收集周边环境数据,决策规划模块收到环境感知模块的数据后依靠AI计算生成执行指令,下发到控制执行模块驱动车辆完成相应动作。


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路线主要有单车智能、车路协同等,车路协同具备通行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安全性更好等特点,但也有易受攻击、体系更脆弱等缺点,且受制于道路设施、交通法规等众多因素制约,在可预见的未来仅可在有限场景应用。目前各厂商以单车智能技术为主要发展路线,本文也主要探讨单车智能的场景。


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不同,自动驾驶可分为L0到L5六个等级。做个通俗的比喻,L0到L2主要释放驾驶人双脚、L3释放驾驶人双手、L4和L5释放驾驶人大脑。


目前行业已普遍实现L2,L3及以上级别尚在成熟完善中,是未来主要攻克方向。笔者认为,未来很长一段时期,自动驾驶仍会处在L2、L2++级别为主的“人车共驾”阶段,普通用户在享受技术带来舒适和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因技术不完善带来的行驶安全、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困扰,尤其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原因的分析将成为更复杂的难题。


表  自动驾驶的六个等级


自动驾驶系统事故风险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相关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22年8月某知名品牌智能汽车在高架路行驶过程中,追尾停靠在路边的故障车辆,导致前车人员被撞身亡。网传该智能汽车车主疑似开启了车道居中(LCC)的辅助驾驶功能,截至目前事故原因尚未确定。


事故发生后其热度迅速攀升,社会舆论就事故原因和责任展开了激烈讨论。有观点认为驾驶人驾驶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车辆辅助驾驶系统功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自动驾驶软件的提供厂商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引起关于自动驾驶安全性和事故鉴定的广泛热议。


和传统汽车相比,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不同:首先,需要判断谁(驾驶人或自动驾驶系统)是操控主体;其次,如果操控主体是自动驾驶系统,则需要分析系统的具体故障原因。无论是判断车辆操控主体,还是分析车辆系统问题,都可以由厂商基于数据和系统的分析,出具报告用于事故原因分析,但在实操中仍会面临一些难点。


下面,我们将从普通车主、商用车运营商等消费者角度出发,思考在保险产品设计、技术数据平台建设方面,如何保障消费者合理、合法的事故赔偿权益。


保险产品设计

与传统汽车相比,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决策由驾驶人变为驾驶人和自动驾驶系统,车辆行驶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风险方面,在驾驶人操作风险基础上新增了功能安全风险、预期功能安全风险、软件升级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风险因子;责任主体方面,由驾驶员扩展为驾驶员及主机厂、算法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主体。


当智能网联汽车因自动驾驶系统出现决策错误、系统故障、通讯失灵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方为出现问题的硬件、软件或网络通讯供应商。从保险保障来看,上述新增风险的责任主体不是车辆驾驶人,且相关风险均为车辆本身的功能缺陷,此时消费者需向相关主机厂或供应商等责任方进行索赔。但是,在缺乏事故责任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责任方难以确定,消费者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向主机厂索赔,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为覆盖智能网联汽车带来的新增风险场景,目前保险行业创新产品研究主要有两类产品形态。一种是扩展当前车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通过新增附加险及删除免责条款的形式覆盖新增风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先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后由保险人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另一种是在车险体系下,开发智能网联设备责任险、网络安全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为主机厂、供应商等新增责任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同时现有车险仍然覆盖驾驶人员的操作风险及其它意外事故风险。


这两种形态的产品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谁来划分。目前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事故暂无完善的事故责任认定体系,在没有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第三方权威责任认定机构以及事故前后实时数据的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主体及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均难以判定。


技术保障措施和数据平台建设

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随着自动驾驶系统的逐步普及,亟需制定一套权威、公平、有效的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标准,建议由监管部门主导,统筹协调汽车主机厂、软件厂商、鉴定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制定,具体如下。


一是代码有限开源。将自动驾驶相关的软件代码托管到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认证的第三方,细化动用代码的场景和流程,明确各方责权利。


二是数据有限共享。监管部门牵头建设自动驾驶数据报送平台,用于接收事故发生前后的音视频信息和车辆控制数据,制定此类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并明确各方职责,既严格保护用户隐私,又能有效还原事故真相。


三是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监管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成立此类机构,机构依托开源源码和事故发生前后的详细数据,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分析事故原因,出具有公信力的分析报告。


基于上述建议,当事故发生后,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利用相应代码和数据还原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并出具相应的报告,可作为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新技术是行业变革起飞的“动力系统”,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动系统”,通常后者存在滞后性。保险作为道路交通风险保障的重要主体,在自动驾驶日渐普及的今天,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如何实现汽车主机厂、软件提供商、被保险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多方共赢,共同促进行业更好的发展,需要各方一起努力构建更好的生态和制度环境。


结束语

自动驾驶行业发展速度迅猛,产业前景令人期待,但因技术不成熟所面临的挑战也同样巨大。在行驶安全、法规配套、行业规范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完善解决,需要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提前规划布局,迎接新变革的到来。


科技向善,以人为本!



(栏目编辑: 张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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