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儿媳生儿育女,婆婆豪赠房产!不料孙女非亲生,法院这样判……
平时电视剧里常言“母凭子贵”
其实在现实中也确实有不少相似的例子
这不,为了奖励儿媳生儿育女
佛山的陈姨就将自己房子的一半产权
无偿赠与儿媳
但没过多久
这位陈姨却反悔了
还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之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据介绍,王先生和李女士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为奖励儿媳为家族继后香灯,且由于当时政策原因,儿子名下不能同时拥有两套房屋,王先生的母亲陈姨便将其位于禅城区的一套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儿媳李女士,并办理公证手续。
2016年1月,王先生与李女士调解离婚。然而一年后,一份亲子鉴定让所有人大吃一惊:亲子鉴定表明,女儿并非王先生亲生骨肉。今年5月,陈姨将前儿媳告到禅城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将房屋赠与李女士的初衷是奖励她为我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陈姨表示,既然司法鉴定排除了血缘关系,房屋赠与的事实基础便不存在。得知这一事实后,陈姨不仅感情上大受打击,身体状况也受到影响。如今她年事已高,还得依靠房屋出租的租金维持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开支。
被告李女士辩称
对此,李女士认为,她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出轨,她是在结婚前怀上身孕的,自己对女儿非王先生亲生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而且,陈女士的经济状况自赠与房屋后至今没有显著变化,不会因为赠与行为导致生活艰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在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奖励赠与,符合社会情理。夫妻离婚后,双方生育的女儿、儿子依然是维系亲情关系的纽带。
当原告得知孙女非亲生后,赠与房产的初衷动摇,也符合社会情理。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确实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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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日报
编辑|徐嘉楣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