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明年起在佛山,这几类车不装行车记录仪将被重罚!
佛山车主注意!
今年12月31日前
我市重点车辆要100%安装、100%规范使用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违者将面临一系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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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车辆类型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半挂牵引车
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校车
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将面临哪些处罚?
按照部署,公安部门要在重点车辆办理年检、新车注册业务时加强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检验和把关
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重点车辆将不能通过机动车年检;
同时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被处罚;
交通部门在重点营运车辆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过程中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营运车辆和企业,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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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1.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2.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不安装记录仪禁止接送
教育部门从源头上把控校车规范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不规范者将不得在我市从事学生运送业务;
住建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规划、水务部门要从源头上把控相关管理行业领域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规范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不规范的将不得在我市从事散装物料运输。
接下来我市还将加强上述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强化行业动态监管。
事实上,
广东省早在2017年8月至9月就在全省组织开展重点车辆行车记录仪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隐患突出的企业向社会进行曝光,同时列入征信、保险“黑名单”。
赶紧看看你的行车记录仪符合标准不
没装的快去装一个
别因一个仪器因小失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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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日报、广东交警、深圳交警权威发布
编辑 | 夏潇潇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