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准备入户、入学的快看!《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设置过渡期!

佛山日报 2020-02-26


今日上午

佛山召开新闻通气会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正式印发

本《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在《办法》的细则出炉了

让我们来看看,大家关注的重点都有哪些



新市民如何积分入学、入户、申请公租房?这些重大调整必看↓


  • 取消了最低30分才能申请积分入户、入学的前提条件


  • 购房直接入户政策纳入积分入户,并设置了过渡期


  • 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统筹纳入积分服务体系,并设置过渡期


  • 增加新市民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的内容


  • 提高了居住证和社保的积分分值,增加了租房计分


  • 为在佛山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新市民设置加分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看完整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2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修订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明确持本市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后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按照积分排名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公共服务,确保积分指标体系公平公正。第二章工作职责,规定了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积分办的职责分工,并明确规定了积分制服务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基础,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第三章积分规则,规定了入户、入学、入住积分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积分周期、排位原则等。第四章申办流程,分别规定了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的申请流程,新市民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同时明确规定了之前购房直接入户、购房直接入学与本办法的过渡期规定,及其相关文件政策效力的调整。《办法》中的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指标》,规定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每一类的指标都规定了详细的构成体系及具体分值。总的原则是根据新市民在佛山稳定居住、稳定就业、自身素质、社会贡献以及社会信用等情况作出规定,有序引导有能力有需求在佛山稳定生活工作的常住人口真正留在佛山。



新修订《办法》调整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将购房直接入户纳入积分入户统筹,充分保障稳定就业生活的新市民入户。


一是《办法》取消了原设定最低30分作为申请积分入户的门槛条件,规定只要在我市已办理居住证,并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即可申请积分入户。


二是房产不再是入户的充分条件。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理念,不再将购房作为直接入户的充分条件,只是将其作为重要的计分指标之一。房产的类别除了住宅之外,还增加非住宅类房产。以最广泛地保障在佛山稳定工作生活但没有购买住房的新市民公平享受在佛山入户的权利。


三是对于纳入积分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界定。《办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房产情况的计分以申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所有权凭证所记录的房产面积为准。对于未取得所有权凭证的购买房屋合同等约定,均不作为计算积分的指标依据。


(二)将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纳入积分入学类别统筹安排,确保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公平配置。


一是取消原《办法》规定中30分的资格条件限制。只要持佛山市有效的居住证,属于佛山市的常住人口,就可以申请随迁子女入读小学及初中阶段公办义务教育初始年级的入学积分服务。


二是《办法》将购房的非户籍人员子女统一纳入积分制服务。对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房产的非户籍人员子女,明确规定不再享受我市政策性借读生待遇。《办法》规定在佛山拥有房产的非户籍人员,统一参加我市新市民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积分排名,房产只是作为计算积分的指标之一。


(三)《办法》新增加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我市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


一是《办法》规定了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积分服务的条件。明确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人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二是新市民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的排名按积分高低确定。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其选择公租房的顺序根据《办法》规定的积分指标体系,按照申请人积分的高低排序。


三是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等规定执行。公租房申请时间以及数量安排,各区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按照居住证制度规定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部分计分指标及项目进行调整。


一是落实居住证制度,提高居住证和社保的积分分值,本地居住证由每年5分提高到10分,最高120分,本地社保的分值由原来最高可积100分提高到最高150分。


二是为在佛山从事环卫、公共交通驾驶员等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新市民设定了最高可达80分的加分分值。


三是体现租购同权,增加了租房计分项,最高计分分值为30分。


四是鼓励新市民在佛山创新创业,对佛山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提高了科技创新、投资纳税分值,扩大了纳税税源,对纳入积分的税款来源不再限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五是提高各区自主加分。针对各区的差异性,将各区自主加分由40分增加到60分,帮助各区解决各自在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不同困难和问题。


(五)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制度。


《办法》明确要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依托,实行“一网式”服务,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实行“最多跑一次”制度。新市民申请入户、入学、保障性公租房积分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关注“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申请资料,足不出户可网上办理积分制服务申请,全部业务网上全流程办理,实现办事“最多跑一次”。具体可关注市流管办印发的“新市民业务“最多跑一次”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新市民少跑腿”的工作理念,让新市民在佛山生活享有更多的尊严和便利。



购房入户过渡期的设置

一、办法将购房直接入户纳入积分入户统筹办理,并设置了充分的过渡期间。


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理念,不再将购房作为直接入户的充分条件,但将其作为重要的计分指标之一。房产的类别除了住宅之外,还增加非住宅类房产,以最广泛地保障在佛山稳定工作生活的新市民公平充分地享受在佛山入户的权利。


购房入户过渡期的设置:为了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保障在《办法》之前已购房并有入户意愿、但还没有办理入户的购房业主按照之前购房直接入户政策办理入户,《办法》明确规定了过渡期间:


(1)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有入户需求且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当日)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


(2)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尚未获得住宅房屋产权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门网上认购的(网上认购是指:购房人与开发商达成初步购房意向后,由开发商登录市住建管理局开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录入认购人、认购房产等信息后,打印网上认购书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完成网上认购工作),依然可以享受之前的购房直接入户政策,但是规定了期间限制: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开发商已完成了不动产首次登记,但购房业主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开发商尚未通知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权属证书、购房业主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即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即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购房业主(含二手房)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超过期间的视为自行放弃。


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的,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原购房入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这类情形不受2019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的限制,但购房业主受办理期限的约束,即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确认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购房业主须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购房业主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超过期间的视为自行放弃。


③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开发建设主体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权属。该项过渡期设置涉及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一是可直接向开发商查询。二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结合群众申请查询的需求定期将开发商首次登记时间对外公告。


④开发商应当及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告知购房业主,并积极协助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商配合购房业主办证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二、将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纳入积分入学类别统筹安排,确保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公平惠及全体新市民。


1、《办法》将购房类非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统一纳入积分制服务。对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房产的非户籍人员子女,统一参加我市新市民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积分排名,房产作为重要的计算积分指标之一。


2、《办法》对购房类政策性借读设置了新旧政策之间的过渡期。在《办法》实施之日前,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可继续享受政策性借读生待遇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即申请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市民也可按照购房直接入户过渡期政策的规定,通过入户成为本市户籍生等方式解决。


三、《办法》新增加了积分入住的内容,将我市的积分服务体系扩展到保障性公租房申请。


1、《办法》规定了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积分服务的条件。明确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人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积分入住保障性公租房。


2、新市民申请保障性公租房的排名按积分高低确定。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其选择公租房的顺序根据《办法》规定的积分指标体系,按照申请人积分的高低排序。


3、积分入住申请资格的审核和住房分配管理,按照《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公租房申请时间以及数量安排,各区根据当年公租房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和流程


只要持有效的佛山市居住证和在佛山按月缴纳一年社保且申请时是参保状态就可以申请积分入户。如果要获得较高积分还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动产证明、专利发明证书、投资纳税凭证等。全年工作日均可以向居住地镇(街)的新市民服务窗口申请,或者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系统在网上申报。各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本区的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等政府网进行公示。入户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积分办将向申请人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身份证,还有具体的入户地址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一起办理户籍随迁手续。


五、积分入学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为子女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或者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要求上传至市积分系统,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位申请。


(二)区积分办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对积分结果进行统计、排名,并于每年6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积分入学排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市政府网等进行公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关于《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中政策过渡期的解读

一、《办法》对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设置了一年的政策过渡期


(一)享受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政策过渡期的对象: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办法》实施之日(2019年1月1日,下同)前,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其适龄子女申请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入学的,可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


(二)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过渡期执行时间:《办法》实施之日(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如果在佛山稳定工作生活的新市民业主,希望继续享受原购房类借读生政策的,可按照购房直接入户过渡期政策的规定,通过入户成为本市户籍生的等方式解决。


二、《办法》对购房直接入户设置了新旧政策之间充分的过渡期间


(一)享受购房直接入户过渡期的对象:

1、对象一:在2019年1月1日前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新市民;

2、对象二:在2019年1月1日前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门网上认购(含完成网签或者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市民。


(二)购房入户过渡期执行时限规定:

1、对象一执行时限: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2019年1月1日前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的新市民,可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对象二执行时限:对于2019年1月1日前尚未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但按照规定已完成住建行政部门网上认购的,依然可以享受原购房入户政策。但是规定了办理期间限制。


(1)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不动产首次登记,但购房业主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开发商尚未通知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权属证书、购房业主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即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即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购房业主(含二手房)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原购房入户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超过期间的视为自行放弃。


 (2)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购房业主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可按照原购房入户文相关规定申请入户。这类情形不受2019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的限制,但购房业主受办理期限的约束,即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向房地产开发商确认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购房业主须在3个月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购房业主须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超过期间的视为自行放弃。


 (3)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开发建设主体利用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认权属。该项过渡期设置涉及的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时间,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①可直接向开发商查询。②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③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结合群众申请查询的需求定期将开发商首次登记时间对外公告。④不动产登记机构目前正在完善网上申报系统,完善后将实现网上自助查询。


(4)开发商应当及时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间告知购房业主,并积极协助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发商配合购房业主办证行为进行诚信评价。



今日精选


① 年底最后一搏!快抓住加入我们团队的机会>>

② @佛山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定了!快看“个税表”怎么填

③ 央视曝光!前知名歌手制毒被抓!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


来源 | 佛山市新闻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新市民办公室

编辑 | 王琦玥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