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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6%,利焉、弊焉?——发改委拟将燃气行业的资产回报率进行限制的思考

2017-06-08 董跃进、柯洛超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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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期关于国家发改委拟将下游燃气行业的资产回报率限制在6%的传闻搅动行业的一池春水,引起行业股票下跌,也引来投资机构的关注和纠结。资产回报率限制在6%这个做法对燃气行业将有什么样的影响?积极影响或者消极?本文笔者对国家的燃气价格管理方式进行了回顾,认为国家管理部门如果将城镇燃气的价格管理改进为成本加6%的定价办法有一定的合理性。随后笔者从6%定价的适用范围和定义、“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和目的、目前城镇燃气企业的生存现况等方面,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分析。读者朋友对“指导意见”有什么看法的,请不吝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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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董跃进、柯洛超  中广核节能公司


近期关于国家发改委拟将下游燃气行业的资产回报率限制在6%的传闻搅动行业一池春水,引起行业股票价格的下跌,更引来投资机构的关注和纠结。我冒昧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国家对燃气的价格管理的回顾。


在我的记忆中,国家有关部门从来就没有放开过事关国计民生的燃气价格,只是管理的力度和方法上不断调整。最早是“定价”,即具体可以卖多少钱;这种方式造成不少燃气公司在销售气源时倒挂比较严重。后来是“限价”,即你最高不能超过多少钱。这种方式依然有不少弊端,比如进价成本超过了最高限价怎么办?上游气源大幅度降价,但燃气公司仍然按最高限价销售,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现在则是管理和放开相结合,但具体如何管、如何放,其中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比如居民用户和工商用户的交叉补贴问题。考虑到以上管理方式的弊端,国家管理部门如果将城镇燃气的价格管理改进为成本加6%的定价办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按6%定价的适用范围和含义。


在这个问题上有关报道有些模糊。有的说是指“天然气下游行业”,有的说是指“城镇燃气行业”,而这两个概念的涵盖面差距很大。“天然气下游行业”包括发电、工商业、公服和居民用户。目前工商业用户的供气价格基本市场化了,将企业的资产回报率限制在6%是无法操作的。因为管理部门无权将好企业的资产回报率拉到6%,更无义务帮助差的企业把资产回报率抬到6%。一二一齐步走必然影响企业的活力和生存。“城镇燃气行业”由于独家经营和面对千家万户,燃气公司有很大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为维护社会和谐、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部门限制以居民用气为主的城镇燃气公司的资产回报率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和目的。


该征求意见稿的标题是《加强配气价格监管和推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根据用户的区别来制定配气价格,同时鼓励放开非居民用气的价格,不再制定具体价格。个人以为:该“指导意见”的目的是在推进燃气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通过量化的手段限制城镇燃气公司的资产回报率,保护居民用户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为调整过去的工商业用气和居民用气的不合理定价机制和“交叉补贴”奠定基础。


四、“指导意见”对城镇燃气公司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


首先该“指导意见”基本排除了对未来燃气项目主要利润来源的工业、交通用气的价格监管,为燃气行业“松了绑”,注入了新的活力。其次城镇燃气项目本身就是一个资本投入大、相对收益小的行业,这个现实也是国家迟迟不取消居民燃气初装费的原因之一。鉴于城市的发展,城镇燃气公司的固定资产投入逐年增加,目前许多燃气公司的资产回报率达不到6%,未来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参见附表),实际上许多城镇燃气公司在城镇燃气板块是亏损的,而“指导意见”出台后就给城镇燃气公司一个调整价格的理由,从而保证城镇燃气公司在扣除各类成本和税收后还有6%的资产回报率。城镇燃气板块可以自我生存和发展也为工商业燃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扫清了道路。


港股公司ROA比较


燃气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有些的时候还摸不到水底的“石头”。历史包袱比较重,上下游和各类用户的诉求、矛盾都需要协调,特别是未来燃气初装费如何定义是一个比较难缠的问题。假如初装费继续视同或部分视同燃气公司的收入和利润,那么初装费收入多的燃气公司在绞尽脑汁依然无法把成本加大到一定程度时,它们或许只好亏本卖气以便把资本回报率降低到6%。假如按照“谁投入谁拥有”的原则,规定今后初装费原则上不能计算为企业的收入和利润,那问题和矛盾就更多了。比较稳妥的过渡办法或许是在“指导意见”出台后继续允许初装费视为企业的收入,但一次性产生的利润可以逐年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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