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燃气特许经营资产能否实施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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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从一起执行案件出发,在执行处置其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将其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天然气管道设备等资产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在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特许经营资产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存在效力问题。于是引发了疑问,燃气特许经营资产能否实施融资租赁?其项目设备作为租赁物的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评定?
文中提及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予优先适用”的观点,小编认为该表述是有问题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尚属于有效文件,并且两办法并非同一机关制定,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鉴于此,文中认为“行政规章位阶的文件规定中已不再有把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应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的观点并不正确,小编建议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前与政府部门充分沟通。
来 源:德恒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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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卢春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公号立场)
一、一起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二、特许经营资产的规制梳理及分析
三、业务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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