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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续篇二】黄桥燃气经营权追踪:镇政府岂能"任性"决策

2015-10-28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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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连续两天江苏泰兴市黄桥镇的案例发出之后,受到网友广泛关注,今天继续推出最后一篇,看看法律专业人士怎么看特许经营权的“一女二嫁”?查看前两天的报道,请直接点击链接:

1【案例】燃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中燃和新奥激战江苏泰兴黄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E5NDUwNg==&mid=400175204&idx=1&sn=bcae144dd092de22db902345824945cc#rd

2、【案例续篇】江苏泰兴黄桥镇擅自出让燃气经营权涉嫌行政乱作为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E5NDUwNg==&mid=400187225&idx=1&sn=a7fe45b5e729905cca0277d37aba5aca#rd


来源: 腾讯大苏网

泰兴黄桥镇燃气经营权“一女二嫁”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通过对泰兴市住建局的调查发现,黄桥镇在和中燃燃气公司签署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时,并不具备这项行政权力。那么作为镇政府,到底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行政决定呢?

黄桥镇政府岂能任性决策?

根据2014年7月17号下发的泰政发[2014]73号文件,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批准权确实已经下放到了黄桥镇。不过文件中明确表明,这些权力自2014年9月1日起才可以由黄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可是泰兴中燃公司出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却是在2014年4月18日,由黄桥镇人民政府和其签定的。根据泰政法[2014]73号文件,此时黄桥镇政府还不具备相应权力。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黄桥镇为何冒着违法行政的风险,擅自与中燃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呢?

对此,黄桥镇镇长王晓云拒绝了媒体的正面采访,不过表示,当时黄桥镇政府和中燃公司签订这样的协议,是黄桥镇党委政府做的决策,并且是在泰兴市政府的见证之下。

按照泰政发[2014]73号文件,黄桥镇政府在当时明显不具备这样的权力,难道黄桥镇党委政府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范围吗?

泰兴市黄桥镇镇长王晓云说,当时黄桥镇也不清楚是否有权签署这样的协议,也不清楚是否没权。当时的考虑是,既然对方有投资的意向,而老百姓又有开通燃气的需求,就认定了自己有这个权力。

然而,口口声声是为了百姓需要,据黄桥镇滨河家园小区居民反映,入住五个多月依然用不上燃气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任性的权力就是违法行使的权力

王镇长曾表示:“我们就认定自己有权力了”,这话听上去多少有点任性,管道燃气"一女二嫁"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两家供气公司的纷争,但实际上,根子就在于黄桥镇政府的任性和越权,从根本上讲,最终伤害的还是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不过,政府权力不是自己认定就有的,也不是任性就可以有的,而是必须经过法定授权。一项任性的决策,非但没有改善民生,反而让1000多户居民的正常供气变得遥遥无期,对此,法律界是如何看的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在自己的职权之外作出了某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李克强总理强调“有权不可任性”,任性的权力就是一种违法行使的权力。

长期研究行政法的刘小冰教授认为,黄桥镇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权授予了中燃投资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而之后黄桥镇和中燃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有待商榷。

刘小冰教授表示,政府所干的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话,毫无疑问就是违法的。在违法的情况下做作出的行为,严格来讲是无效的。

这一观点也在泰兴市法制办得到确认。泰兴市法制办认为,黄桥镇授予中燃公司燃气经营许可权的行为无效。

刘小冰教授认为,泰兴黄桥镇燃气经营许可权“一女二嫁”事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能依法行政的典型,折射出行政权力对法律和秩序的蔑视和挑战,反映出一些地区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还没有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而总觉得“领导讲的事,不管怎么样都要去办成”这种追求效果,不重过程的操作,实际上往往都比较粗糙,在多数的情况下,它也至少存在违法的嫌疑。现实中也有许多干部对此类的行为相当地不以为然,而损害最大的应该还是老百姓的权利。

任性的权力往往就是一种违法行使的权力,而一些官员之所以敢于行政违法,任性使用权力,是因为问责追责制度还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执行。黄桥镇燃气经营许可权“一女二嫁”这种混乱的局面,谁应该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又是否又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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