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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捕!

掌上宜都 2021-07-12


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清江渔洋河宜都段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长江清江渔洋河宜都段水域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捕范围及时间

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域内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实施永久性全面禁捕。

经报批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的禁捕区域增加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干流宜都段、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清江宜都段、渔洋河宜都段全部水域,其他通长江、清江、渔洋河支流以通江河口岸线为基准,上溯两公里水域,禁捕期限暂定10年(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禁止行为

(一) 根据法律规定,全市所有水域、所有时段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包括捕螺、蚬、虾等);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进行生产性垂钓,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禁止离岸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毒饵料、窝料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进行垂钓。

(三)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捕捞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劝阻或举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枉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监督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和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宜都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17-4822608,长航公安宜都派出所0717-4836110,宜都市公安局0717-4900770。监督电话0717-482406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


编辑 | 刘传东 王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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