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受贿10.4亿,张中生二审被改判死缓,山西高院详细说明
央视新闻
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中生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张中生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西高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做了回答。
记者: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中生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张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我院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犯罪数额是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为了全面评价犯罪的严重性,还必须充分考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审判长:终身监禁是一种简略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极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过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现在适用终身监禁同样可以做到罚当其罪的情形。终身监禁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在死缓执行期间还是期间届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均不得因为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张中生被判处终身监禁意味着其将“牢底坐穿”,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审判长:本案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经过有关机关的积极工作,涉案财物已大部分追缴到位,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我院将继续追缴。
审判长:二审期间,张中生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同时,有关机关还进行了涉香港财产的追缴工作。因此,二审审理的周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