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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最高法发文:拐卖儿童最高判死刑!

2016-12-26 张家界本地网

人间悲剧,莫过于骨肉分离

早在2015年

一场严惩儿童拐卖的舆论风暴便已席卷全国

作为对社会呼声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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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焦点

死刑震慑拐卖婴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婴幼儿: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明确处罚力度: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六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女子利用租房拐走孩子


特别关注


1、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买卖儿童怎么办:《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何种情况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释疑

对“偷盗婴幼儿”进行解释


1、何为“偷盗婴幼儿”?



最高法出台的《解释》中,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2、何为拐卖妇女?



对于拐卖妇女,《解释》明确,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3、为何将藏匿被买儿童视为“阻碍解救”?


网络配图


该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


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各方说法

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不能一概认定“所有拐卖都要死刑”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处处长蒋晓玲说,《解释》出台,对拐卖这类犯罪将是一次极大的震慑,犯罪成本的增加,必然使人贩子有所忌惮。但必须明确的是,《解释》明确限定了婴幼儿这一对象,对于量刑的情节也有严格的要求,所以不能一概认定为“所有拐卖都要死刑”,否则对于案件的破获有弊无利,被拐孩子的命运无法得到保证,反而会衍生出更加严重的罪行。



律师:还应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毅认为,将“利诱”等行为方式纳入犯罪行为,突破了“偷盗”一词的核心语义。从严密法网、维护人权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是恰当的,是刑法对现实客观的必要回应。


他认为,立法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公检法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强化证据搜集,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才能真正终止此类犯罪。


被拐儿母亲:支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


9年前,重庆人唐丽(化名)的儿子在昆明被拐走,至今下落不明。儿子被拐之痛,让唐丽对人贩子深恶痛绝,“死都不能让我解恨,只有亲身经历的人才会懂这种痛,找不到儿子,一辈子我都不安宁。”她说,收买孩子的人,是夺取别人的家庭幸福,满足自己的私欲,“我支持拐卖婴幼儿的人贩子一律死刑,不光如此,买孩子的人也同样,只要被抓,一律死刑。”


2016年6月3日,新都五龙路。当日,3岁时被拐到河北邢台的谢小军,27年后回到亲生父母家。


支持

反对

VS


《解释》出台前,拐卖婴幼儿应该“一律判死刑”就在网上掀起过讨论:



《解释》出台后,蜀妹翻看了网友的评论。有网友表示支持,也有网友表示反对。


而对于量刑轻重,有网友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界定模糊。此外有人坚持认为拐卖婴幼儿就该“一律判死刑”,也有不少网友理智的表示:警惕重刑主义。


支持:早就应该重拳出击


@路过就好_77:早就应该出这个重拳的!有些人不能靠自觉,就得拿法律制裁他们!他不痛不痒的,下回肯定还要蠢蠢欲动。


@你说_椞变质了呢:有人说人贩子狗急会跳墙。反过来说,如果人贩子知道要死刑了就不会干这种事情。


@小贱basketball:就应该是死刑,拐卖儿童对于孩子和一个家庭的伤害不亚于杀人!


反对:死刑会逼人贩子狗急跳墙


@刘子仲:搞死刑会逼人贩子狗急跳墙,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真正应该做的,应该是买方入罪,起点五年,封顶十年并处罚金十万起,具体判罚视买方表现而定,找到了把孩子乖乖送出的从轻,藏匿,暴力抵抗的从重,你看买孩子的会不会少很多,没有买方市场,哪来的卖方市场?


@自古弓兵出挂B:这样很危险,人贩子如果觉的自己要被发现了,会直接把孩子弄死逃跑,因为带着孩子跑是累赘,放了孩子会记得他长什么样,量刑就是防止这种事,让犯罪的人不会做出过激行为。


@知乎网友:拐卖犯人有很大的可能是死刑,但是请给罪犯留下能够活着的希望,因为狗急也会跳墙。



死刑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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