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在这个会议上的公报上重点提出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文中说:“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分析文中的措辞,国家对互联网经济支持的基调没有变,由于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是民营企业,说明中提出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引导导向作用可能会进一步增强,未来的发展,一方面是要提升国际竞争力,那就是要支持互联网企业进一步走出去,潜台词就是不要在国内内卷,专注于“社区团购”这样的蝇头小利,而是要追求国际市场的星辰大海,另一方面,要更加健康发展,重点是要加强对数据保护
、市场垄断等方面的监管,而在这方面我国的政策法律规则还不够完善,因此未来必然会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同时重点提出了金融创新的问题,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创新需要加强审慎监管,审慎监管是金融行业内监管经常使用的名词,也就是还是需要创新,但是创新的步子不能过大,要采用“沙盒监管”等试点方式逐步探索。这段说明的重点是强化反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主要针对得是前期社区团购等现象引起的争议。
笔者认为,资本无序扩张是根本,大企业垄断问题和各类数字经济不规范的发展现象是表现,而国家正在酝酿探索监管方式,通过多方面力量引导数字经济规范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和整体的经济发展质量,提升民众总体福利是整体目标。
何谓资本无序扩张?列宁和马克思已经多有论述,马克思说“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豪不畏惧。”节制资本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在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中,节制资本就是重要内涵。我国经济形态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中资本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资本无序扩张,就会渗透当社会经济各个领域中,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互联网行业当中,由于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存在,资本的快速发展和注入使得产业能够在早期迅速扩张用户,给予用户以“免费”或者“优惠”等各种甜头,但是可能却会在后期形成垄断优势后造成各种问题,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并造成了民众损失,由于互联网行业的新锐性,使得监管可能滞后于现实。近年来,以创新旗号的P2P、
长租公寓等各类形态暴雷不断,并且造成了潜在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正如一些媒体报道的,互联网企业与起早贪黑的菜贩子争食,造成了年轻人在大城市无房可归,本都是人组成的企业,却对民生之艰视而不见!正如屠龙勇士,最终却可能在利益下可能成为恶龙。早期,由于互联网行业属于蓝海领域,创造了大量的新的经营领域,整体而言对社会的总福利是正面的,随着行业的发展,数字经济渗透进更多的传统经济领域,并且对行业逻辑和产业结构形成深远影响,其中一些形成了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破坏式创新效应,整体而言是正面的,但是随着互联网人口红利的见顶,互联网企业为了寻求估值和利润的增长,开始寻找更多细分传统行业领域的机会,其中一些行业领域属于民生工程,利润微薄却承担了大量人员的就业,互联网行业的“破坏式创新”可能造成负面的影响。
对卡脖子技术兴趣索然,对小摊小贩“微利”热烈追逐,资本的任性加速产业生态“内卷”。
而在表现上,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并且还有着资金优势,其中大量数据资源是通过不平等权责用户协议并可能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收集的,大数据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源,一些互联网企业因此掌握了巨大的潜在权力,却并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这造成了资本的任性而为,其中包括通过垄断打压用户权益和小微企业,影响经济生态发展,同时对于底层技术创新兴趣索然,而是把力量集中在商业模式创新和应用创新上,在目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国家正需要集中力量攻克“卡脖子”领域,发展底层科技,而一部分具有巨大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却专注于在国内追逐蝇头小利,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用现在流行的话来就是加速了国内的“内卷”。
从近年情况来看,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发生变化,而监管环境和监管思路也在发生变化。就互联网企业内部来看,“996”“35失业现象”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问题,本质上反应了企业内部的“内卷”和资本巨大的力量。在收入分配上,互联网企业创造的价值可能与企业的高利润和企业内部一部分人群的高收入不匹配,扩大了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企业对外则可能通过垄断打压中小企业和收割不合理利润,造成了经济生态的恶化。就反垄断这个重点现象而言,在前期一则《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经直指各大互联网平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介绍,发布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个重要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何谓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通俗来说,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进行大数据“杀熟”,利用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交易,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平台在相似条件下的商品,低成品销售,或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限定交易,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垄断行为。从国际环境来看,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和反垄断是一个国际趋势。过去最有名的就是就是美国法院对微软发起的垄断案件了,而近期谷歌和脸书等多个企业也面临反垄断方面的指控。
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有着独特的特征,首先是数字经济由于是新兴产业,得到了资本的高度支持,在资本的支持下跨领域发展相对比较容易,同时互联网企业具有数据资源的优势,具有流量优势的很容易跨界到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占有大量的关键数据,可以通过数据的垄断优势形成企业的优势打压弱势方,这个体现就是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和二选一、
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同时,这些互联网企业的大量数据也具有一定的公用性,这使得本应该开放的互联网领域很多时候可能会因为企业的竞争使得用户被挟持,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比如过去也发生过类似“3Q事件”、“腾讯与抖音相互不开放”等互联网企业的公域和私域的冲突问题,因此对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机制需要进行创新,很多问题是前沿问题,利益相关群体也比较复杂。而就中国而言,目前已经建立了有关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机构,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的前沿性特征使得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需要慎重,因此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在近期才正式开始,未来必然会进一步加强。在马云发表外滩演讲之后不久,迎来了互联网领域的强势垄断监管,因此一系列数字经济股票价格也在近期大跌,也反映出了各方面的预期。但这并不能够说明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就会走下坡路。中国的数字经济在全球属于领先水平,而且国内的数字经济公司也都具有比较强的实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也是不变的方针,因此互联网企业发展还是有着广阔的前景,互联网企业家不需要为此感到担忧,但是也需要深刻领会中央监管精神,将企业的发展模式转移到更加良性的轨道上来,对于监管机构和研究机构来说,需要加强对于数字经济的监管模式研究,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监管机构
、相关利益群体和企业的沟通渠道和沟通模式,最终提升互联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并提升社会总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