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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定标分离
文 | 通信产业报(网) 崔亮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正式实施已有二十年了,其在规范工程发包、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实践需求。
据《通信产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底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过一年的广泛的和定向的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讨论,即将迎来《招标投标法》修订版的正式出台。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些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例如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最低价中标”退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等。目前我国以5G为代表的新基建建设正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在电信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屡屡出现低价中标,甚至1元中标的现象,引起广泛关注。此次《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对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行业健康发展也是意义非常重大的。
经过一年的广泛的和定向的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讨论,即将迎来《招标投标法》修订版的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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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和定标分离
修订中第四十七条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就是将决策权还给招标人,更强调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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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招标人自主权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为原法案中表述,修订中依然保留。
在原法案中,未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有的招标人利用这个漏洞,对于评标结果不满意的项目拖延时间迟迟不确定中标人,甚至直至投标有效期到期,导致投标失效。修订中,第四十七条增加的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期限为二十二日,弥补了原法案中未规定时间的漏洞。
修订中四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招标要求的,赋予了招标人否定权。“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原法案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改为“应该否决所有投标”。并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决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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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退场
修订提高了综合评估法的优先级,并限制了最低投标价法的使用范围,饱受诟病的“最低价中标”终于离场!
修订中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修订中规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修订中还规定了最低投标价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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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生态如何建
针对以往通信业招投标出现的问题,工信部曾作出回应,一是印发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27号),明确提出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的要求,强化从业人员产品和工程质量意识,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二是配合国家发改委开展招投标法修订工作,组织行业力量针对最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价投标等当前社会关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在近几年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中,将最低价中标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及时指出并督促电信企业改正,目前综合评估法已在通信建设项目中广泛使用。
通信业招投标有其自身的特点。不管是招标方和投标方相对比较集中,并且招标中的此次招标和下次招标关联性都比较大,较容易产生恶性竞争的现象。电信与互联网分析师马继华在接受《通信产业报》全媒体采访时表示,低价竞标带来的后果就是,竞标者在此后的工程中用低质量或其他方式来弥补经营成本,实际上对行业发展是非常不健康的。《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明确了综合评估法,取消最低价中标,让整个行业在今后的建设中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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