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过度索权
3·15:互联网服务还有多少“坑”?
2016年以来,随着“互联网+”概念催生互联网消费模式不断升级,互联网企业逐渐成了3·15曝光的“重灾区”。尤其是自疫情后,人们生活、生产信息化程度不断加强,在消费投诉中,有关互联网企业的投诉也是居高不下。
据中消协披露,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1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44861件,其中,在服务大类投诉中,互联网服务投诉量高达102674件,投诉比重为9.83%,排名第二,排名第一为生活、社会服务类;在具体服务投诉中,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投诉量为63730件,同比增6.77%,排名第一,培训服务和餐饮服务分别排名第二第三。
而在工信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中显示,来自互联网用户的投诉不断攀升,2021年前三季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高达108891件。
互联网平台,尤其是APP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权,进而得到用户消费习惯、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更多隐私,但对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不强,以致隐私信息肆意贩卖、侵害用户权益问题凸显。
3月14日,据工信部消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工信部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整治“回头看”,发现部分APP仍然存在问题。工信部要求,存在问题APP于3月21日前完成整改。
2021年,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方面,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与网络消费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加速完善网络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规范体系。
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算法”本是更好服务消费者的技术,但在一些不法商家手中却成为“算计”消费者的手段。明明是同样订购一家饭店的同样饭菜,新用户账号却比老用户账号多了十几元的“双重补贴”红包。同样一张机票,老用户却比新用户花费更多金额。互联网平台掌握的海量数据,本来是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用于更好服务用户,然而消费者无形中也陷入商家“信息茧房”,丧失了获得更多信息的能力。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APP退约难
一些互联网APP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
在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称《报告》)中建议: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网络消费形态日益丰富,新型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出现。从更好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出发,可考虑再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尤其要对网络消费做出规制。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增加对网络预付式消费的规则。
虚假广告看不清
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业绩和合规风险的选择,往往会以业绩优先,承担合规风险,尤其在执法力度和违法成本相对低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宁可选择承受违法成本,这也直接导致互联网虚假广告乱象层出不穷。
更为隐蔽的是,一些消费者根据“达人”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实则是虚假广告。一些网络直播营销误导消费,透支了消费者的信任,虚假宣传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发展更加多样化。
《报告》建议,加强平台监管者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夸大宣传行为的管理。加强对消费者交易风险提示,主动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准确的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交易证据和维权渠道入口。
直播乱象读不懂
在直播消费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的义务。司法解释规定,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请求赔偿。
《报告》建议,充分运用先进技术进行监管。应当建立更有效的网络消费者投诉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处理技术,建立网络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大数据分析模型,及时发出准确的消费风险提示。
采写:崔亮亮
编辑:晓燕
指导: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