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个体网络借贷合规整改要点详解之资金池
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资金池”问题,系伴随“超级放贷人”模式而生,并在行业发展早期的线下理财领域大量出现。“资金池”问题引起国内监管重视,最早可追溯于2014年业内广泛流传的“四条红线”和“P2P十项监管原则”,即“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和“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此后,2015年12月28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6年8月17日发布并生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际公布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下称“《824网贷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平台”或“平台”)的“资金池”问题界定为“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从中央规范层面看,网贷平台“资金池”问题始终属于监管“红线”,其主要根源于“借款项目未产生情形下,出借人资金向网贷平台预先归集”或“出借人资金在网贷平台中间账户的预先归集与一定时间的资金留置”。而从目前流出的北京、上海及深圳三地个体网络借贷整改要点(下称“三地整改要求”)来看,“资金池”情形在监管实践中的认定,可总结如下:
主题 | 地区 | 情形 |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北京 | 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
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 | ||
其他 | ||
上海 |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 |
客户资金未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存储管理、与平台自有资金混用 | ||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
挪用客户资金 | ||
其他有关问题 | ||
深圳 | 以平台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 |
通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 ||
平台挪用出借人资金 | ||
其他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北京、深圳两地的整改要求内容保持一致,并与上海地区整改要求存在一定的区别。除兜底的“其他”外,三地整改要求中的“资金池”问题可进一步理解如下:
对于“出借人资金归集”问题,三地整改要求均遵循“账户主体”排除原则,但在具体主体认定上出现分化:
账户主体限制(北京/深圳) | 账户主体限制(上海) |
平台 | 平台股东 |
平台股东 | 平台实际控制人 |
平台高管 | 平台董事、监事 |
平台实际控制人 | 平台高级管理人员 |
上述四类主体的近亲属 | 平台员工 |
平台员工 | 上述六类主体的近亲属 |
从上表对比可见,北京/深圳整改要求未明示排除“董事、监事归集账户”,上海整改要求则未明示排除“平台归集账户”,且上海地区整改要求对于“近亲属”的范围界定更广。基于对三地整改要求的文义理解,笔者认为仍在如下几个方面存有问题:
1. 在上海地区,是否意味着平台账户只要满足专户管理与资金隔离要求(相关整改要求原文详见上海地区“资金池”认定第二项内容),就可以归集出借人资金?单从字面含义分析,上海地区的整改要求似乎为“平台功能性资金归集账户”留有了存在空间,即平台以平台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作为资金通道账户存储、归集出借人资金,再将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账户的情形似乎不被禁止。
2. 从三地整改要求来看,是否意味着平台账户、平台关联方账户或者平台指定第三方账户均可以归集借款人资金?在“资金归集”问题上,三个地区的整改要求均针对出借人资金而非借款人资金,即在借款人还款时,平台通过平台账户、平台关联方账户或第三方账户归集借款人资金并统一分配划转给出借人的情形似乎也不在禁止之列,而该类借款人资金归集需求在“P2P机构间合作业务”及“助贷业务”中较为旺盛。当然,上海地区的该类归集账户同样需要满足专户管理和资金隔离要求。
3. 三地整改要求通过列举式进行账户主体排除,但显然,实践中更为常用、更为隐蔽的“指定第三方账户”、“第三方受托账户”、“保姆账户”、“司机账户”等均未纳入。笔者认为,应遵循“平台及平台实际控制人控制”标准对借款人资金归集账户进行实质认定并加以限制,从而将“指定第三方账户”、“第三方受托账户”、“保姆账户”、“司机账户”等予以排除。
通常意义上的“挪用”,可理解为“未按照客户授权范围划付资金”或“未经客户授权划付资金”或“平台擅自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或自用”。对于“资金挪用”问题,三地整改要求均予以明确禁止,但挪用对象有所区别,北京/深圳禁止挪用“出借人资金”,而上海禁止挪用“客户资金”。笔者认为,“客户资金”的表述同时覆盖了“资金募集”与“资金返还”环节,因而更为严谨、准确。
上海地区整改要求禁止“先于融资项目归集出借人资金”。该要求可能对实践中的“理财计划”、“定向委托投资”、“集合标”、“自动投标”和部分类型的“活期产品”等产生影响,强调出借人资金应与融资项目实时匹配,杜绝“资金沉淀”。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为解决“资金沉淀”和“资金站岗”问题,“货币基金对接”方案一度风靡,其在解决“资金站岗”的同时,亦化解了“资金先于借款项目”问题,但随着网贷资金银行存管要求的提出,以及对网贷平台代销金融产品、导流基金销售的禁止,“货币基金对接”方案在当下网贷监管也面临着较大的合规考验。
上海地区整改要求对客户资金提出“专户管理”要求,从而实现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的严格隔离。提请注意,“专户”系指银行账户,而非他类型的虚拟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也并未限于“出借人资金”,因而也应当包括“借款人资金”。实践中,为了资金结算与划付便利性考量,无论是在“募集环节”还是在“还款分配环节”,诸多平台会通过“资金结算与划付授权条款”实现资金在某个账户中的“短暂停留”,少有平台真正能够实现“资金冻结+点对点结算划付”。针对该类“中间账户”,在现行上海地区整改要求之下,至少应当满足专户管理与资金隔离要求。
结合以上几点,笔者就“资金池”问题对从业机构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梳理平台融资项目上线及资金募集流程,确保“融资项目先行”,为解决“资金沉淀”、“资金站岗”问题而采取的应对方案,亦应充分考察该方案是否会违反其他整改要求(诸如代销金融产品禁止、未经允许进行导流等)。
第二,全面排查以平台名义开立的各类账户明细,充分知悉每个平台账户的“功能”。对于北京、深圳地区的平台,应避免使用平台名义开立的借款人资金归集账户。而对于上海地区平台的“资金通道账户”和“催收回款户”,则应当专账管理,严格与平台其他账户(尤其是平台基本户、收费户)进行隔离管理。
第三,避免出借人资金通过平台第三方银行账户进行归集,即使该等第三方银行账户的用途限于“资金通道账户”。
第四,密切关注网贷资金银行存管最新实践与存管要求,如今后网贷资金存管监管明确提出“资金闭环流转”要求,则“资金通道账户”将被全面禁止。典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7年9月4日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第5.2.3.2款规定的“出借人投资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不得支持第三方账户中转”,以及第5.2.3.4款规定的“借款人还款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不得支持第三方账户中转。”
第五,未经客户明确授权,不得擅自划转客户资金,全面梳理《用户协议》、《借款协议》以及《委托代收代扣协议》等协议条款,结合平台产品资金划付与结算实际需求,完善相应的代收代付授权条款,避免“授权不明”或“无授权”情形可能引发的“资金划转纠纷”。
作者:刘新宇
来源: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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