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退市新规落地,收紧财务造假退市指标!考察年限3年变2年,造假金额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降至50%……六大要点速览新规变动
刚刚,退市新规正式落地!
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对此前市场质疑较多的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等做出完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有何调整?中证君带你盘点六大要点:
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退市新规与新证券法精神高度契合。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交易所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形成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退市情形。新证券法明确入口端不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而是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出口端与入口端保持一致,退市标准也不再考察单一盈利指标,以组合财务指标予以替代,加速僵尸空壳企业出清,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关注点一:
从严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退市新规最重磅的修改,莫过于调整重大违法“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指标。退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报道详见:重磅!退市新规征求意见:财务类退市“4年变2年”,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年报不保真或退市……
本次反馈意见中,部分意见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有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比例和绝对值,将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进一步从严收紧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具体调整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或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相应数据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要未达到此次新增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就可以避免退市?
交易所指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此次新增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是对交易所2018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关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近年来,市场上个别公司财务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在原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基础上新增“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明晰标准,精准打击此类重大恶性造假行为。该新增指标并非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划出“安全界线”,而是进一步提升重大违法认定标准的完整性,与其他重大违法认定指标共同发挥退市效果。也就是说,公司财务造假情形即使未触及新增标准,但触及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标准的,将依旧被实施终止上市。
交易所表示,打击造假需要综合体系、多种工具共同发挥作用,根据造假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退市等多种措施,而不是只要造假就退市。将继续严格监管财务造假行为,对于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予以退市。
关注点二:
明确与主营无关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有种意见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容易规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为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规避退市,上市规则中做了以下安排,来保证该项新增指标的执行落实到位。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此项指标时,营业收入中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是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关注点三:
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
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此次退市新规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有意见指出,考虑到拟取消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安排,在新规发布施行前,股票收盘价触及了原上市规则面值退市标准的,是否给予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尚不明确。从给予市场充分预期的角度出发,交易所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关注点四: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
在公司股票摘牌前不得减持股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沪深交易所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关注点五:
退市新规还有哪些调整?
在科创板方面,本次退市新规修订进一步完善退市指标,优化退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退市指标方面,强化财务类指标交叉适用,优化营业收入扣除机制,增设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者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指标。二是退市程序方面,明确因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将其他情形退市整理期期限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进一步简化退市流程,同时打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
此外,针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公司股票,增设每日股票交易限制,但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
深交所指出,有意见认为,中小企业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设置两套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必要性不强。深交所采纳该建议,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同时,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以及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后续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另外,深交所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规则适用依据,明确不计入重新上市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等。
关注点六: 如何理解此前的存量*ST公司即使继续亏损
也有可能不再被实施暂停上市?
交易所表示,此次用“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取代单一净利润持续亏损和营业收入指标,旨在通过多维刻画识别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非经常性收益保壳的僵尸空壳企业,实现市场出清,同时给予主业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暂时亏损的公司一定发展空间,符合新证券法提出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理念,也贴近成熟市场经验。本轮退市改革明确财务指标的退市标准,三类财务指标交叉适用,涉及多种排列组合,上市公司触及财务退市的情形更加多元,对僵尸空壳企业打击力度也更大。
证监会: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保制度,强化退市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
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关于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背景、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何看待退市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关系,以及下一步证监会在退市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一一给予了解答。
主要内容:
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
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
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可操作性
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
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
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标准
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优化退市整理期等,提高退市效率
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
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
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
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
严厉打击、严肃追责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
完善退市标准
简化退市程序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求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目前,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已平稳落地。在拓宽前端入口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快畅通出口,这既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优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自1999年《证券法》初步确立退市制度框架以来,证监会先后进行4次退市制度改革。但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不系统、不坚决、不彻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年均退市率仍然偏低。
在认真总结历次退市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市场各相关方的意见建议,证监会研究提出了下一步健全退市机制的总体考虑。11月2日,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证监会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完善相关退市规则,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
加强与注册制改革协同
关于退市规则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12月1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相关退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相关方对规则总体评价较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沪深证券交易所结合上述建议,对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作出了修改完善,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敬畏市场、尊重规律,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沪深证券交易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提高退市效率。总体上,本次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后的退市规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加速优胜劣汰、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坚持应退尽退
对严重违法违规等公司坚决出清
在回答“如何看待退市与打击违法违规的关系”的提问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国情和市场实际,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稳妥处置退市相关风险。
沪深证券交易所围绕应退尽退目标,完善退市规则,打击乱象。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自2014年证监会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完善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以来,先后有博元投资、欣泰电气、长生生物、金亚科技、康得新、千山药机等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退市等标准已退市或启动退市程序。本次在保留原有情形、增设“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条款后,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欺诈发行、重大财务造假、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标准的公司,无论公司造假金额大小,造假年限长短,只要触及相应指标,都将予以坚决出清。
这位负责人透露,近日,证监会已对富控互动等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退市立案调查,后续还将对类似案件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证监会将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有效克服退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同时,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沪深证券交易所落实改革要求,合理设置退市标准,既充分发挥退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又与整个监管体系有机结合,综合利用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工具,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今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2019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证监会不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已有48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退出,其中强制退市26家,是之前6年强制退市数量总和的2倍多,创历史新高。”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把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坚定方向,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并结合实践动态评估。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同时,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严厉打击、严肃追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积极塑造良好的市场生态。(本报记者 黄灵灵 黄一灵 昝秀丽)
编辑:张楠 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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