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被逮捕!损失8944.95万!这个重大火灾调查报告来了
2018年10月28日17时25分左右
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久凌天津公司)
大港仓库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23487.53平方米
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28日晚17时45分
天津大港中塘镇安河路中外运长航
5号仓库发生火灾
库中存放的润滑油桶被引燃
一时间浓烟滚滚火焰冲天
经过消防员彻夜扑救
29日3时50分,火灾已被扑灭
无人员伤亡
现场视频↓
近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
《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
“10·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经调查认定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10·28” 重大火灾事故
是一起责任事故
分管消防安全领导、控制室值班人员
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
另有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15名责任人员被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李鹏,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2、陈旭光,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3、王欢,久凌天津公司安全监管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4、李雷雷,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5、程鹏,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6、姜凤浩,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7、刘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小项目组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8、姚纲,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9、于广亮,以其弟于广有的名字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10、杜海军,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另有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 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
1、徐胜,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安监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不深不细、流于形式,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邵长丰,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监部,对下属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文灿,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副职和下属人员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王舒军,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况失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下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汪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对分管部门工作开展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陈献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下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7、陆兆林,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 4月起负责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所在片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任职期间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泉,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 4 月起负责配合陆兆林工作,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彭大德,2018 年 4 月任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大队长,对下属参谋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史立刚,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国增,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主任,作为开发区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电气火灾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耿庆辉,中塘镇镇长兼任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对开发区消防工作重部署、轻督促检查,导致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耿光晖,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善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王寿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负责质量监督站全面工作。对下属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失察。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 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朗公司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建议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0 条第 2 款的有关规定,责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人民币罚款。
3、君安公司存在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将消防设施始终设置在手动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等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情形,建议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 129 号令)第 50 条第 1 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人民币罚款。
4、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等违法情形,建议市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 43 条第 5 项的有关规定,对精英保安公司处 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责成中塘镇政府向滨海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滨海新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产生的大火?
又为何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呢?
我们通过事故调查报告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 5 号仓库 501 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① 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
从17时29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17 时 50 分向 119 指挥中心报警的 21 分钟内,于广有、杜海军等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致使火灾扩大。
② 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
经查,火灾发生时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将手动模式转换为自动模式,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未启动,致使火势从 501 仓间蔓延至 5 号仓库的其它防火分区。
③ 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灾发生后,在持续高温作用下,润滑油桶破裂,引发润滑油燃烧,形成液体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出动力量消防西环路中队到场时火势已突破 5 号仓库外壳,燃烧流淌的润滑油沿 5 号仓库北门外溢,蔓延至 4 号仓库及 3 号仓库。
④ 风力大,燃烧猛烈。
火灾发生时,现场平均风力为 3 级,瞬时最大风力达 6 级,火势突破 5 号库外壳后,燃烧流淌的润滑油在风力作用下向 4、3 号库蔓延,形成猛烈的立体式燃烧。
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 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签订施工合同,投资建设大港仓库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统投入使用,并口头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后至事故发生,久凌天津公司未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违反《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 8.10 条的有关规定。
② 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
久凌天津公司作为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③ 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久凌天津公司使用精英保安公司提供的门卫室保安员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事故发生时,2 名值班人员均无证上岗,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 15 条第 3 款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1 款的有关规定。
④ 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未及时消除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有关规定。
综合自:中国安全生产网(www_aqsc_cn)、
中国应急管理(www_cnem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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