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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了!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这几点你要知道

临海发布 2022-05-18




Q
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哪些条件?A
根据经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条件是:(一)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二)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详见《临海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临政办【2005】134号);(三)市场举办者应当经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四)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五)举办市场应当办理《市场名称登记证》。



Q
取得《市场名称登记证》需提供哪些材料?A
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供:(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租用房屋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新建市场营业用房的,应当提交规划、质量、消防等分项验收合格文件;(四)划行归市及配套设施布局图;(五)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投资经营资格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六)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Q
市场举办者何时可以进行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A
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编辑:王鑫淼监制:牟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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